当前位置:首页 > 河北省职称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精通会计政策,通晓国际惯例,参加过全国统一会计制度、准则、法规、办法的制定;或主持设计、起草、参与制定省级贯彻国家会计政策、法规、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2、主持一个地区、行业,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能够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主持和参与单位经营管理、经济预测和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金筹集、运用等,能够处理财务管理中的较为复杂的问题,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备在本单位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制定起草过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得以实施并在业内认可。
4、在本专业、本岗位业绩突出,并获得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五)公开出版且独立完成的财会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着一部(不少于20万字);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全国核心刊物不少于2篇。
(六)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或获得过二次省部级三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申报数额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由省职改办统一下达申报数额,各市、省直各部门要依照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条件,认真组织申报和推荐。
四、申报程序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与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属市属单位的报市职改办审核把关,属省直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各市、省直各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职改办核实。
五、评审工作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由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与全国高级会计师一致,评审暂由省职改办统一组织。
六、聘任工作
批准通过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的按照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文中财政、经济、审计、统计专业比例确定正高级比例,其中正高级比例可按高级职
务的5%-10%核定岗位职数,聘任后的工资待遇比照教授研究员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确定,属企业单位的,可按企业有关规定的工资待遇执行。
七、资格证书发放问题
凡批准通过具备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其资格证书仍颁发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填写时可冠用“正高级会计师”名称。
八、本条件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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