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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责任之认定
作者:熊玉梅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7期
[摘 要]本文就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法律规制之现状及法理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在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责任如何认定有赖于运行支配和运现行利益理论的确立,同时也要考察所有人的主观过错。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人 实际使用人 侵权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拥有机动车的人越来越多,可车辆的实际经营者或实际使用人往往并非车辆所有人,车辆承包、租赁、挂靠、雇佣等形式普遍出现,这使得车辆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中的赔偿责任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一、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法律规制之现状分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相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条文不再强调机动车所有人的垫付责任,应该说是立法的进步,而且拥有机动车的人也不一定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同时由于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险,这也使得受害人的损失或损害相对容易得到救济。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明确指出机动车所有人还是机动车使用人,所以当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时发生侵权责任时,法律的规定只是模糊的。因为在该条文中只是强调机动车一方,到底是机动车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法律没有明确。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使用了“当事人”、“车辆驾驶人”的名词,可以看出该法实际上是有意识地将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实际使用人分开,更强调车辆实际使用人的责任而非所有人的责任,更有利于当出现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实际使用人分离而又出现交通事故时,可以更加明确地追责和确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则体现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如《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但我国法律在对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状态下责任如何认定还不是很明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使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说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二、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时责任认定之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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