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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犯罪主体的认定研究
【摘要】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冲击非常大的犯罪。但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简单列举的方式,对该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犯罪主体认定上的模糊性可能导致犯罪定性以及法律适用的错误,甚至会严重影响司法统一性和公正性。
【关键词】聚众斗殴;主体人数;参加者
一、聚众斗殴犯罪主体的人数限定
聚众斗殴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暴力性犯罪。它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即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宁与宁静的状态。通常情况下,聚众斗殴的参与人数较多,但只需参与斗殴的人数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就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人数构成要件。聚众斗殴属于群集性犯罪,参与人数的数量是认定能否成立聚众斗殴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即人数的多寡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犯罪分子是此罪还是彼罪的犯罪主体。
首先,就斗殴双方而言,如果一方为三人以上,那么,对方的人数通常也是在三人以上。这是因为聚众斗殴犯罪经常是指不法团伙之间的大规模群体斗殴,社会危害性大,法定刑比寻衅滋事罪重①。在双方都是三人以上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但双方是否都为三人以上,不应作为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去苛求,而应是只要有一方为三人以上即可构成聚众;斗殴的实质是双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彼此进行暴力攻击,而单方的暴力攻击应当属于殴打的内涵,这也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从社会危险性来看,单方人数众多的场合与双方人数众多的场合相比,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并不存在实质的区别;再从打击能力来看,人数较少的一方并非打击能力就逊色于人数较多的一方,打击能力不仅与人数有关,也与打击手段有关。而且在犯罪认定上,要将斗殴主体看成是一个整体,是这个整体在实施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所以只要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并且双方有斗殴的故意,即构成聚众斗殴犯罪。
其次,基于聚众斗殴的聚合性和斗殴的相互性,如果双方总共三人似乎也存在成立聚众斗殴的可能性,因为聚众斗殴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斗殴不可能单方面完成,聚众从斗殴行为实施的角度来理解,可以理解为是双方人员聚集在一起实施斗殴行为,那么聚集在一起斗殴的三人似乎也满足了聚众斗殴的人数要件。
再次,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暴力打击以求致胜的攻击行为。因此聚众斗殴,不仅有双方斗殴,也存在多方斗殴。多方斗殴具有混乱性和复杂性,斗殴行为可能发生在每一方之间,并存在交叉斗殴的行为,如一方与不存在合作关系的多方斗殴、不存在合作关系的多方与同样不存在合作关系的多方斗殴等。如果至少一方为三人以上,而其他几方均不足三人,当各方进行斗殴时(互不合作),三人以上的聚众方当然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足三人的各方,无论是与三人以上的聚众方,还是与不足三人的其他各方进行斗殴时都应根据刑法分则认定为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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