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述论西汉前期连座
述论西汉前期连坐制度
摘 要
连坐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大特色,连坐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职务连坐、邻里什伍连坐、家族连坐等。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时期,连坐制度确立于秦朝,《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直到清末法律改革,才在众人呼声下废除,连坐制度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其影响深远,历时长久。
汉承秦制,汉朝建立后继承和发展了秦时连坐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很多关于汉朝连坐制度的法律条文。《二年律令》中《收律》是专门规定罪犯家族连坐及没收财产的法律。另外,还有很多律文都有与家族连坐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比如《二年律令》中的《亡律》、《盗律》、《贼律》、《金布律》、《钱律》中都有提及。本文借助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中的文牍记载并借鉴相关文献资料,来初步探讨西汉前期的连坐制度及其影响,不当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汉代;连坐;职务连坐;什伍连坐
1.1 研究背景
连坐制度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本文以西汉前期连坐制度为切入点,对西汉前期连坐制度从法律规定内容和实践角度结合当时社会环境与人文条件做具体分析。
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连坐制度在古代中国很早就有,早在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连坐的相关规定,只是当时规定的不够详细,商鞅变法,直接从法律层面上具体规定了连坐,连坐制度在古代中国正式确立起来。《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1]]较详细的规定了连坐制度中的内容,连坐制度实施前首先把凡事爵位在五大夫以下的民众全部纳入到什伍组织
管理之中,他们一切的举止言行都在什伍邻里乡亲和里正田典的监督之中,正是由于这种基层民众组织的建立为连坐制的实行提供了保障。若什伍之中有一人犯罪,则什伍中其他人连带受罚,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首者一样一同受奖赏,藏匿不告者则要受腰斩之刑。
以前学者对于秦汉连坐制度的研究大多是通过出土的秦代云梦秦简和睡地虎秦简和其他书简来展开,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秦代连坐制度,对汉代连坐制度只是略有提及,主要是现存史料文献对于汉代连坐制度的记载太少,我们只能通过《史记》、《汉书》、居延汉简的其他一些记载并结合秦代连坐制度去推断汉代连坐制度的一些内容。1983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的刊布,为我们研究汉代连坐制度提供了一些新的史料,出土汉简中的《二年律令》记载了汉高祖五年至吕后二年西汉前期所颁布的一系列律令,《二年律令》对于西汉前期所实行的连坐制度有较详细的记载,这对于我们研究西汉前期连坐制度有很大帮助和推动作用,下文我们将借助张家山汉简的文牍记载和相关文献资料来具体分析下西汉前期的连坐制度的内容及其影响。 1.1.1 研究的原因和意义
连坐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其影响深远,历时长久,直到清末改革才在众人呼吁下废除,可以说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就离不开对于连坐制度的研究,对于秦代连坐制度,现代学者普遍持批评态度,认为秦代的连坐制度是落后的、野蛮的、残酷的,认为它秦朝二世而亡的重要元凶之一,但是他们忽略了连坐在建立之初对于安定社会、加强民众控制和巩固统治方面的积极意义,只是后来统治者把它变成其残酷统治的帮凶,变成野蛮残酷的代名字。对于连坐制度我们要辩证的来看待,既要看到连坐制度的优点,也要看到连坐制度的不足。对于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们现代立法工作开展有重要意义,对于古代法治思想,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其也能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发展贡献力量。 1.1.2 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的内容主要是集中于以下四块:
(一)古代连坐制度的含义及其起源。笔者先对连坐制度的含义做定义,然后研究了连坐制度的起源和确立,最后对西汉前期连坐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结合以前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发表自己的看法。
(二)西汉前期连坐制度的类型和适用范围。笔者主要通过对西汉前期五种主要的类型及其适用范围的分析来展开,详细分析西汉前期连坐制度。
(三)关于对连坐制度的思考。本块主要分析连坐制度在其建立之初所起到的积极意义以及连坐制度的罪行及对其思考。
(四)结语。通过上文对连坐制度的研究,探讨对连坐制度研究的意义,发表自己看法。
1.1.3 研究的主要思路
对于本文的研究的主要思路如下:
首先,讨论了连坐制度的含义及其起源,这些都是问本文的主题“西汉前期连坐制度”的研究做铺垫。其次,讨论了西汉前期连坐制度的具体类型和适用范围,对西汉前期连坐制度做详细的分析。再次,研究了连坐制度在其建立之初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对于社会组织实现其社会管理只能以及对于政府加强对社会基层组织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然后分析了连坐制度的罪行及对连坐制的思考。最后,结语部分是关于研究连坐制度对于我们现代立法工作开展的意义,发表自己的看法。本文主要通过这四个步骤来衔接展开,来完成对西汉前期连坐制度的研究。
1.2 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研究中国古代连坐问题的著作很少,通过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可以搜索到题名中含有连坐制度字样的文章共计39篇,其中各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27篇,硕士论文10篇,博士论文1篇。从发表时间上看,发表于2007年以后的占到21篇,2004年到2006年11篇,2004年以前7篇,上述文章中毕业论文11篇,占了已发表文章的28%,各类期刊已发表文章27篇,占了已发表文章的72%,从上述数据看,可以说我国现阶段对于古代连坐制度研究还是比较少的。
按照分析方法,学者对于《连坐制度》的分析主要分类为三类类:第一类是主要研究一个时期连坐制度的具体连坐类型,如山西大学李伟所写《唐代连坐制度初探》和西北大学杨利锋所写《秦汉连坐制度初探》,这类文章以一个具体时期为切入点,对连坐从制度和实践角度进行探讨,并考察其社会基础、目的、功能和实效。第二类是主要研究整个古代连坐制度,如浙江工商大学方式所写《试论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及其影响》和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院崔淳所写《对中国古代连坐制度的社会文化分析》,这类文章从连坐制度的确立谈起,然后谈到各个时期发展变化,和当时社会文化,从整体角度探讨连坐制度。第三类是通过古代连坐制度来引申现代的法律制度,如梁剑兵所写《为什么说
“高空抛物连坐”是恶法》,此类文章主要是通过古今法律比较来印证其观点。
从内容上看以研究秦代连坐制度和唐朝连坐制度为主,主要是出土文物和历史文献中,关于这两个朝代连坐制度的记载较多,对于汉代连坐制度只是有所提及,并无专门研究著作。还有就是把古代连坐制度同现代法律放在一起研究,通过把连坐制度与现代法律放在一起,探讨其合理性,比如民法中对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处罚、食品安全方面责任等,此类文章中,对于连坐制度只是叙述和对比,并无专门研究。
关于秦汉时期连坐制度的研究,很早就有学者开始研究,但那时由于文献较少,有很多问题没能解决,而且以前学者对于秦汉连坐制度的研究,由于记载汉代法律制度的文献很少,导致其学者大多侧重于秦朝连坐制度的研究,专门研究汉朝连坐制度的文章很少,“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学者们研究西汉
前期连坐制度提供了新的文献资料,便于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很多以前悬而未决的问题得以解决。
浙江工商大学方式在其所写的《试论中国古代连坐制度及其影响》一文中谈到,一个人应该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所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罪责自负”,而我国古代的连坐制度不仅完全背离、抵触现代的刑法原则和刑法理论,也为宣扬“仁者爱人”孔孟儒教所不容。[[2]]然后他写到了连坐制度的源起、连坐的历史渊源,以及在后来各朝各代的发展,详细分析了连坐与亲亲相隐的矛盾,连坐制度完全与传统儒家所倡导的“人伦”相违背。然后分析得出连坐中不可调和的矛盾是封建法制灭亡的原因之一,然后谈到连坐制度对今天的影响。西北大学杨利锋在其所写《秦汉连坐制度初探》一文中,他先是根据自己的理解阐述了“连坐”的概念界定,连坐的渊源和连坐制度的确立,连坐制度的主要内容,然后谈到了了连坐制度的主要罪行,盛行原因及其反思。其认为连坐制度长久存在的原因是认为它在官吏、百姓亦或是家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普遍存在的联系,这种联系有力与统治阶级对于社会基层组织的控制,及时作出决策。[[3]]中国文物研究院李均明在其所以“张家山汉简《收律》与家族连坐”一文中,其根据对出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收律》的研究,详细的从《收律》律文规定研究了西汉前期各种家族连坐情况及连坐的例外情况。[[4]]
本文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另外还加上了自己的小许创新。本文先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连坐制度的渊源,笔者认为法家的重刑思想与连坐制度的产生有重大关系,连坐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其主要的思想渊源,然后逼着探讨了西汉前期具体的六种连坐制度,分析了其类型和适用范围。与其他学者文章不同的是笔者还详细探讨了连坐制度在其发展初期的好处,其有利于社会基层组织发挥其社会治理的功效,有利于封建统治者加强对社会基层组织的控制,在那个信息不发达的年代还有利于信息的传达。最后笔者还阐述了连坐制度的危害后果和对于当今社会的影响,这是与以前学者不同的,以前学者要么只研究连坐制度的具体类型、内容,要么就只研究其社会影响,本文创新性地把二者联合起来,既写了连坐制度的类型又探讨了其利弊,这是本文的主要特色。
古代连坐制度的含义及其起源 2.1 连坐制度的含义
连坐,是指中国古代因为他人犯罪而使与他有关系的人也受牵连被认为有罪连带而受惩罚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在中国传统的法律制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