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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调查
图2-1
b.排污申报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及规定
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后(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者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申报表,并在每月或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资料;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原排污征收管理数据库中已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的,其相关数据可体迁移至新版排污征收管理系统,排污单位无需再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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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排污申报方式及相关基本材料
a.排污申报登记
根据2014《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申报需要填写《排放污染物申请表》,其中包括: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个部分。一般工业企业填写《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及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申报基本信息时,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以外的所有其他表格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基本信申报表(试行)》,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和表2外所有其他表格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申报基本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见附件4),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所有表格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钢铁企业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钢铁行业排放污染物动态补充申报表(试行)》;建筑施工单位按对应工期填报《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类养殖场按照征收时段填报《小型第三产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和《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按照监测数据征收排污费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对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满足不了排污费征收需求的其他行业,可根据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单独的补充申报表填写。 b.相关基本材料
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了填报以上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外,还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的监测报告;排污单位向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提交相关单位同意接纳的证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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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的,应当提交集中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对其供热的相关证明;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提交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和监测记录;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证明材料;按规定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此外,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的证明材料;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13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a.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排污的按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b.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自作出准予发放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
c.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或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14排污申报表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其中包括,包括排污者的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 (2)用水、废水排放状况
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项指标; (3)能源消耗及废气排放状况
包括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如生产工艺排污环节、生产工艺排污位置、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炉窑、茶炉及炉灶燃料的类型、燃料的耗量、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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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4)噪声源状况
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情况等; (5)固体废弃物产生、处置与排放等状况
包括各种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排放量等; (6)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状况; (7)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状况;
2.1.5排污申报需补充材料
污染源检测报告复印件,单位用水情况及水费单据复印件,申报登记表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有关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等。
2.16排污费征收办法
2.2 意义
对企业来说,通过以上内容的调查和收集,可以对企业污染物的来源以及分布有很清楚的了解,以便于为企业工艺改造、或者原辅材料的选择等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对政府来讲,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有利于政府掌握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变化,通过对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分析,政府可以更为科学地制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此外,通过排污收费分差收费可以促进企业原有工艺及技术的创新和改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
3.项目依据
对排污申报登记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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