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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 主代表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川府发【2014】62号文件规定执行。 6.3 7.1 评标办法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综合评估法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至3人)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3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 %。 履约担保形式: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 %,□保函担保占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投标报价 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自身服务成本等自行报价,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直接按否决投标处理。 □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最高限价 万元进行下浮报价,(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固定费率报价:招标费率控制为 %,计算基准:□设计概算;□可研中投资估算的建安费;□其他;暂按 万元计算,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费率。 无论采用以上何种方式,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低于招标 费13
率或最高限价的__ __%,评审委员会应认定为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0.0 10.1 招标代理 服务费 10.2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人民币元),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3 10.4 中标价 确定中标人 以中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原则: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得分最高。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根据川府发〔2007〕14号(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5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及时备案,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支付 14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依据。 10.6 招标文件的解释 对《XX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标准文件(试行)》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做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做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7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8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7的原则处理。 10.9 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 15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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