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衡水市现代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根据各课题的实施周期和进展情况,“市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中期评估、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类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审核同意进行上述变更的立项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二条 各类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撤销课题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立项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现代教育技术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半年—3年。所有课题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应及时申请成果鉴定和验收。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后,向“市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题验收申请,迎接相关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鉴定或验收所需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采取专家评议方式进行。鉴定或验收组专家成员一般为5人。鉴定或验收组专家由“市课题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负责将完整的成果文本和电子稿(含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结题申请·评审书)及成果鉴定书一并送交“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课题专家组鉴定通过后,颁发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的评奖、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市课题领导小组”、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充分发挥课题研究成果的作用和效益。
市级课题领导小组,通过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会、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途径,发布研究成果信息,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未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估或鉴定验收的成果,原则上不得在公开的出版物、媒体、网络上作定性宣传。验收合格的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课题成果的文本封面显著位置标明该课题类别。
第二十八条 “市课题领导小组”对各类课题的研究成果,举行一至两次优秀成果评比和奖励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现代教育技术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与负责修订。
二OO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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