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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工权益—刻不容缓
—读《经济法视角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对策》有感
《经济法视角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对策》出自于姜瑞林和肖可义的笔下,二人不止合作过一次,还曾合作写过《对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等文章,在学术研究上二人有着一定的契合点。近几年来,在看到农民工的权益被越来越多的人忽视,农民工的工资经常出现拖欠的情况的时候,二人合笔写下了这篇文章,以呼吁广大的社会群众对此问题的重视。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是我国传统社会在工业化、城镇化变迁进程中的产物,农民工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等历史原因造成了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利益保护、社会竞争力、就业和保障等方面依然处于弱势地位。唯有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断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充分的尊重并得以实现,才能改变其弱势地位,从而享受到真正的国民待遇[1],才能真正,有可能实现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目标—共产主义。
在上述文章中,作者首先阐述了农民工权益在法律上的的基本概念。并表明农民工权益是其作为社会主体客观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作者还提出了保护农工利益的相关方法和策略。最后,指出农民工权益问题待解决的急迫性。各个社会主体多种多样的需要是经济利益的自然基础,人类要满足不同的需要,要通过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来实现。在文章中还提到:所谓农民工权益,就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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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应当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农民工权益包括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两个方面。经济权益在农民工权益中处于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政治权益又深深影响经济权益的实现,成为经济权益实现的保障。在文明社会,二者实现的共同前提条件就是平等权的真正实现[1]。马克思还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而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这一观点揭示了利益的实质。
在社会中由于人的自然属性,任何人劳动的付出都希望得到相应的报酬,也都希望过上更好的生活,农民工也不例外。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从乡村转移到城市里打工,为的就是赚到更多的钱,可以过上更好的生活。而然,生活总是咄咄逼人,社会制度总是存在缺陷的,农民工在辛辛苦苦的工作一年后,本想着可以拿着血汗钱回家过个好年,可是偏偏遇上老板少发,拖欠,打白条,甚至不发工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由于大多数的农民工都是缺少法律知识的,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他们就做出了许多极端的事情来,如:上访事件、冲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等。 曾经有过这样几篇报道:
(1)包工头卷款逃跑,七农民工讨薪不成集体自杀。2006年10月5日上午,沈阳市急救中心医院急诊室里一片忙碌,7名农民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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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卷款逃跑,而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服下了大量的安眠药片,被送到医院抢救。
(2)农民工讨薪遭殴打。2006年11月2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某工地,讨薪的25名工人被锁在工地院子里。随后30多名便衣男子持铁棍,拿砖块对讨薪者一顿毒打。其中有3人还用灭火器向工人喷射干粉,造成多名民工受伤。
(3)四川农民工父子讨薪遭群殴,儿子当场死亡。2006年12月20日下午,在宝鸡打工的四川农民工谢友远父子被包工头通知去“结算工钱”,但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等待他们的竟是一顿暴打,儿子被殴身亡,父亲重伤住院??
(4)2007年1月7日,43岁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农民李培岩因讨要阜阳某酒店欠其的工程款和工钱,被酒店副总领人殴打后死亡。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拿到自己血汗钱本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在农民工的身上,我们没有看到这个所谓的“理所当然”。但是,无论何时何地任何企事业单位都要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利益是农民工权益与经济法耦合的交汇点,损害了工人的利益,便会触犯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必然会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的权益之所以会受到损害,是因为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由于出生农村本身社会地位低,经济上的贫困,导致政治上没有实质的话语权,或者很少有人听他们的疾苦。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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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一) 保护农民工法律制度不完善,有效法律没有得到执行 保护农民工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尽管现行《宪法》,《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都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2],但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而且惩罚力度不够,造成用工单位违法成本低,难以起到威慑的作用,因而执法的效果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制。 (二) 企业责任意识不强
企业在创造利润时,不仅要对股东利益负责,还要承担对员工,社会,以及对社会环境的责任。但是现在的大多数企业追求的仅仅是利润的最高点,所以他们想尽一切办法降低自己的成本,从而忽视了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劳动力资源严重供过于求,这样,企业便可以用低廉的价格,恶劣的环境招收到工人,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更别说是社会保障了,这种企业经营观念毕竟会在竞争中被淘汰。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实施通过对劳动者的保护构建一个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这是企业竞争力的提高的基础和依据,从国家竞争力,民族竞争力,发展企业竞争力角度,尊重法律、尊重劳动者是企业回报社会的社会责任。
(三)农民工自身素质低,组织化程度低
在我国,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50%以上都是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3],这就使得他们在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候,处于一个很不利的地位,只能在次初级劳动力市场上寻求工作。因此他们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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