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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作业 案情:
被告人张晋奉,男,45岁,汉族,成都电视设备厂驻重庆片区销售人员。 被告人在任职期间,于1997年和1998年两年期间,先后3次收取重庆市北培区澄江镇广播站、天府镇广播站购买成都电视设备厂有线电视设备的货款,共计六万九千余元。张向购买单位打了收条,但并未将这些货款交回工厂。并于1998年3月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开该厂,到附近某公司工作,并在半年后派驻安徽做销售业务。工厂将张以旷工除名。2000年,该厂清查货款,派人到上述客户单位催收货款时,发现货款早以被张拿走。张辩称在重庆开展业务时请客和其他一些开销已经将该款花光,离开工厂是为了到某公司挣更多的钱还款。
被告人张晋奉构成贪污罪VS被告人张晋奉不构成贪污罪,只是挪用公款行为。请你选择控方或者辩方协一份辩护词。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嘉廷,男,59岁,原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住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001年10月10日被逮捕。
1994年年初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先后30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美元9.1万元、日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10.532375万元。 被告人李嘉廷受贿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3年3月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嘉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嘉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于2003年5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嘉廷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03年6月20日依法裁定驳回李嘉廷上诉,维持原判。
请你按照上课时的步骤写一案例分析。主要写明罪名及其构成,以及与其他相关罪名的比较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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