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分析规定长汀县城市规划管理暂
(二)原有房屋应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重建、改建、扩建的有关协议、批文;
(三)公建项目应有有权机关批准的计划批文;
(四)凡涉及交通、环境、消防、水电、供气、卫生、绿化、文物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专门规定的须送交各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
(五)县人防部门核准的人防设施建设方式批准文件;
(六)县取弃土管理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取弃土管理的核准文件; (七)属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房对象,还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经村、镇、国土等部门批准同意的《长汀县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住宅特困户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三份;
(八)属危房的,须提供《危房鉴定书》;
(九)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须凭省、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
(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 第六十条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携带前条规定文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风格、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给排水、排污、电力、电讯、公厕、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停车场比例、绿化率、管道敷设和衔接要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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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开门开窗、防盗设置、空调设置、防火、防灾、防空、防涝和空间环境要求,并发给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个建设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形成方案评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发给方案审定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进行委托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自申办人完成上述规定程序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十二条 申报图纸要求:
(一)建筑工程现状地形图一式四份,图纸比例1:500或1:1000; (二)总平面图一式八份。图纸应注明南北方向、用地范围、四周转点坐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室内外的地面标高、建筑间距、与周围道路关系、车辆出入的位置与给水、排水、排污、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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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管线衔接,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基底面积等指标;
(三)建筑设计方案图一式三份。包括各层平面图(应注明使用功能)、各向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地段的各类建筑应申报两个以上方案及相应的彩色透视图;
(四)建筑工程施工图(全套)一式三份,经审批后,一份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两份发还建设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以上图纸应相应提供电子文本。
第六十三条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放样、验线,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二年内尚未动工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规定时间内仍未动工,且未申请延期审批,该证自行失效。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办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按现行收费标准扣除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等全额补足相关费用,方可办理。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办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已变更,且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必须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现行收费标准扣除原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后补交相关费用。
第六十七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需设计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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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的,涉及变更建筑物位置、外观、体量、色彩、高度和使用功能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其他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局部修改,可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
第六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工程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临时建设项目收费参照城市管理收费项目占用道路广场最低收费标准收费。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並由土地部门收回土地。 第六十九条 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或申请表;
(二)土地部门核发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三)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内容包括:建施平面图、立面图、侧立面图及内外装饰材料及工艺;
(四)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限期拆除合同。 第七十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的处理:
(一)自行拆除。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清场或复原,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可全额退还建筑抵押金;
(二)强制拆除。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自行拆除又未申请批准延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抵押金不予退还,作为拆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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