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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普遍性、不确定性、可测性、可变性。 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关系:风险因素可能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发生必然导致损失;;风险是风险事故造成的直接原因,损失是风险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
2风险分类:A按性质:纯粹风险、投机风险B按环境:静态风险、动态风险。C按对象:人身风险、财务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D按产生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3风险管理: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对待风险的常见处理方式: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保险属于这种)。
可保风险: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要件:a风险必须是纯粹的、b必须是偶然的、c必须是意外的、d必须是重大的、e风险发生必须是应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 保险概述
1保险: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行为。
保险的功能:a风险分散与转嫁功能b经济补偿与给付功能c资金融通功能d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的分类:A按保险制度(性质)分: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B按实施的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商业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承办主体 商业保险公司 政府委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 管理体制 财政金融体制范畴 行政管理体制范畴 参保原则 自愿 强制 保费来源 投保人缴纳 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保险金额 取决于保险人缴纳保费多少国家统一规定,保证劳动者的基本和时间长短 生活需要 保险对象 被保险人 社会劳动者 立法范畴 经济立法范畴 社会立法范畴 性质和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 商业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商业保险 储蓄 补偿条件 保险补偿在保险发生后即可得到不论缴利息受本金数量和存款纳保费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 时间长短的限制 计算基础 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以合理的计算方法不需要 为基础 经济性质 互助合作性质 自助行为 所有权 保险基金是全体被保险人的共同财产,一归存款人所有 般情况下不能动用 第三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订立 的一 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特性:双务性、补偿性、射幸性、附合性、个人性、条件性。
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2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当事人:保险人: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承包人。
(保险人需具备的条件:A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资格的法人。B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义务的人。
(投保人需具体的条件:a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c投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驶赔偿请求权的人。
需具备的条件a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b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人。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分割权,是继承所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如果的继承人的话,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产品推销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或个人。
合同客体: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条款:1基本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期限(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方式(10)订立合同的日期与地点2附加条款3保证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保险凭证(具有与一般保险单同样的效力)、保险单、批单(法律效力由于保险单) 3保险合同的分类
A以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B按风险转嫁方式: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C按业务承保方式分: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 D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通知义务(3)预防损失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4)出险施救义务 权利:(1)发生保险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2)了解保险条款的真是情况的权利
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赔偿给付义务;督促、指导、预防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义务。
4保险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保险单的主体,内容以及效力等有所改变。
变更形式:主体变更、内容的变更、效力的变更。
变更的内容: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一般不包括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变更 ,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化引起可保利益变化,客体变更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生效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关条款发生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经常的,如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方法、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保险责任、风险程度等一系列内容都可能会发生变更 。 合同无效: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合同有效:(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 . 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重新开始。
合同中止的情形:A合同因履行而终止B因期限届满而终止C因解除而终止D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合同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4)批单优于正文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 解决争议的方法:协商、调节、仲裁、诉讼。
第四章 保险原则
1保险利益: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要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和保管权;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
人身保险的利益: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1)自身关系(2)亲属血缘关系和合法赡养关系(3)经济利益关系主要指财产雇佣与债权债务关系。
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对投险人:告知、保证。 对保险人: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告知与保证的区别: 保证 告知 强调的内容 守信,恪守承诺,言行一致,承诺的事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与事实一致 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目的 控制危险 承担的危险 事项的重要保证的事项一定很重要 告知的事项不一定很重性 要 约束性 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告知行为有些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近因:指引起损失事故发生最根本、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故发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运用:(1)单一原则致损近因的判定: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即为近因。如果此原因是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风险责任,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如果不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则保险人无须赔偿。(2)多个原因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A多个原因同时发生: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且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a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不负责
b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 c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B诸多原因是连续发生的: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且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a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不负责
b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 c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其后发生的原因中既有除外责任也有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当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不属于保险责任,其后发生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原因,即使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也不赔偿
C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前因与后果之间不相关联,后来发生的事故是一个独立的原因
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①先发生的原因为除外责任,后发生的原因为保险责任,对后发生的赔偿
②后发生的原因为除外责任,先发生的原因为保险责任危险,对先发生的赔偿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原则:(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3)被保险人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a以实际损失为限、b以保险金额为限、c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1)当实际损失金额 <= 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实际损失 > 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比例赔偿方式:采用不定值保险: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采用定值保险:损失程度=保险标的受损价值%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重置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4代位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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