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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2.申报地点
(1)对于非转关货物: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2)对于转关货物: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起运地申报。
(3)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境货物申报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通关属性转为一般进口货物时,进
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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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3.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下同)。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依法变卖。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变卖处理。
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 小时以前。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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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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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滞报金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 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人滞报期间。关于滞报金的征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因此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 日为起征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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