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镇计生自治规范实施细则及村自治章程(参考稿)
第十六条 人口计生管理服务重要事项可“一事一议”,由人口计生干部或计生协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交村(居)委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村(居)人口计生群众自治组织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人口计生宣传服务阵地,开展经常性宣传活动,组织引导群众开展人口计生管理、决策、监督,落实人口计生群众自治各项目标任务。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人口计生村(居)务公开制度。村(居)委会应当设立1-2处固定、防风雨、便于群众观瞻的公开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当适时、定期公开、公示。张榜公布的内容应规范,字迹清楚,格式统一。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当注意保护群众的隐私。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与群众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包括现行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计生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规定、免费计生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标准、程序等其他相关规定;
2、涉及群众权利与义务的计生办事程序,包括再生育申请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计生奖励扶助金申领、《独子证》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等相关办事程序;
3、需要群众监督的人口计生事项,包括申请再生育名单、享受各项奖扶优待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缴纳等需要群众监督的其他人口计生事项;
4、需要群众知晓的人口计生事项,包括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计生工作投诉举报和维权电话等需要群众知晓的其他计划生育事项。
第二十条 人口计生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需要群众监督、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应该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随时予以公示,并根据变化事项及时公示变动内容;
2、与群众权利义务相关的计生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程序,可以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也可在方便群众观瞻的地方设立规范、固定的宣传栏予以公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单等其他形式公开、公示。
第二十一条 人口计生民主评议制度。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领导下,村(居)委会、计生协会每年组织1-2次由村(居)民代表、计生协会员代表等参加的人口计生育民主评议、测评活动,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口计生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村(居)委会和人口计生干部当年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情况; 2、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人口计生经费使用情况; 4、人口计生事务公开情况; 5、人口计生奖惩政策兑现情况;
6、村(居)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7、听取群众意见及改进工作、群众参与和满意度情况; 8、有无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情况; 9、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口计生民主评议的方式:主要采取村(居)委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咨询会、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民主测评、设立意见箱(簿)、公开电话、社区网站等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
第二十四条 村(居)计生协应当履行民主监督职能,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民主听证(咨询)等形式,及时了解、反映群众需求和建议,广泛参与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代表群众监督村居委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人口计生工作,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对人口计生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向村(居)两委会、人口计生干部、计生协等组织投诉和咨询。对投诉咨询问题应当做好登记、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提请村(居)委会解决与反馈,并将办理情况向群众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人口计生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镇对村(居)人口计生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村(居)委会主要成员和人口计生干部落实工作职责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人口计生重大项目和活动,群众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考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村群众自治列入各年度镇对村(居)人口计生工作考核考查内容,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落实,年终考查兑现奖惩。考查评估内容主要看是否做到“三有三落实”:即有健全的人口计生群众自治组织、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计生群众自治章程及相关制度、有人口计生群众自治正常活动和完成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的实绩;落实人口计生公示制度、落实人口计生民主议事制度、落实人口计生评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争创人口计生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活动。人口计生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六好”标准:
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计生服务、宣传阵地建设和活动达标。
2、制度规范好:人口计生群众自治章程、公约、协议(双向承诺书、合同)等符合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群众意志;协议(双向承诺书、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人口计生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协会会员评议人口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服务好:人口计生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集体资源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计生诚信好:人口计生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村(居)基本人口计生信息齐全;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生育符合政策率达到95%以上,无多孩生育。
6、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群众集体上访,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第三十条 积极组织开展诚信计生创建活动。诚信计生镇、村(居)标准:
1、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制度、目标、活动规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诚信计生工作的开展。
2、及时、全面公开人口计生政策法规、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规范性、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3、基本落实各级政府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以及优先优待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诚信计生奖励措施,并落实到位。
4、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无高于4次/年强制孕环情检查的指标和措施,无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要求和措施。
5、诚信计生工作的协议(双向承诺书、合同)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尊重群众的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80%以上的已婚育龄夫妇参与诚信计生工作。
6、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基本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无必须落实绝育措施的指标和要求。
7、广大群众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最近三年政策符合率达95%以上,无三孩及以上政策外生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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