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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
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项目实施办法
为确保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的有效实施,依据《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为10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连续5年提供门诊服药补贴。 二、实施范围
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市县中(除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外),采取“购药补贴”的方式,连续五年,每年为5万名没有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900元,每年为5万名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500元。 三、补贴对象及原则
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的精神病患者;(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服药补贴。符合上述条件者中,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安排。 补贴原则:(1)面向贫困精神病患者;(2)门诊服药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后,在限定费用额度内,患者门诊服药报销起付线以内和自付部分费用由项目给予补贴;(3)让贫困精神病患者看得起病、吃得起药,满足患者的基本治疗和康复需求。 四、职责分工
(一)残联 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确定补贴对象;监督、落实“医疗救助卡”发放工作;做好项目的统计、资料收集和数据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执行情况。
——中国残联 制定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根据“十一五”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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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治康复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执行省任务指标(附表1);协商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协调解决项目总体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省级残联 协调卫生部门,制定本省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指标确定项目实施县;组织实施本省项目工作;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并完善本级项目管理数据库;指导项目县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县工作。
——项目县残联 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和当地疾控中心,确定承担发放药品的定点医院;制定本县项目实施方案及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审定救助对象;负责发放“医疗救助卡”;负责定期审核并向定点医院拨付资金等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工作。
(二)卫生部门 按照国家医保政策有关规定,报销贫困精神病患者门诊服药费用,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负担;协助残联制定项目实施办法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定项目定点医院;配合残联督导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三)定点医院 对申请服药补贴对象进行诊断,制定治疗方案,根据病情需要发放药品,并做好病情监测;执行医保政策,协助贫困精神病患者报销费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成本,控制救助资金,提高治疗效果,惠泽救助对象;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制定工作制度,对救助药物实行严格管理,保证药品质量;配合残联做好项目有关登记、汇总、经费管理等工作。
(四)居(村)民委员会及监护小组 协助做好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和医保报销的申请工作;督促患者服药。 五、列入补贴范围的项目
(一)药物治疗监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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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药过程中,医生根据精神科药物常规治疗要求,定期为患者作必要的相关检查,如肝功能、心电图、血常规检测等。
( 二)救助常用药品
本项目救助常用药品包括: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阿米替林、氯丙咪嗪、麦普替林、多虑平、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安定、佳静安定、舒乐安定、氯硝安定、心得安、果导等药品。医生也可以根据患者情况,按照控制医疗成本、提高治疗效果的原则,采用其它适宜的精神科治疗药品。 六、工作流程
——制定方案 项目执行县(市、区)残联要协调卫生部门、疾控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成立由残联、卫生和定点医院联合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
——确定定点医院 项目县(市、区)残联要协调卫生部门和疾控部门,确定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或有精神科医生定期指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项目实施的定点医院,选择有处方权的精神科医师从事救助对象的诊治工作;制定服药补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制度,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
——确定补贴对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和社区精防医生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项目申请审批表》(附表2),经街道(乡镇)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发放《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附表5)。
县残联负责将《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项目申请审批表》保留并存档。“医疗救助卡”必须由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保管,不得交由定点医院统管。该卡每年审核1次,如持卡人不再属于本办法救助对象,则取消其受助资格,注销“医疗救助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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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救助和补贴。
——就诊及报销 受助的精神病患者凭“医疗救助卡”到定点医院定期就诊,由精神科责任医师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根据患者病况选择用药,并确定患者定期就诊时间;定点医院对持卡人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有关治疗和用药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后,在本项目限定费用额度内,患者门诊服药报销起付线以内和自付部分费用由项目给予补贴。
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医院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对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取药品的患者,定点医院应及时上报至当地残联,及时调整救助对象。
定点医院精神科责任医师每年对受助对象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项目服药疗效评估表》 (附表3) 并存档。
——结 算 定点医院负责保存患者每次领药处方底联及医院代缴费单据,每半年汇总一次,与当地残联结算。定点医院负责将患者每次检查和用药的种类、剂量、费用记入患者本人的“医疗救助卡”。当地县残联负责认真审核医院提供的结算凭据、医保报销单和患者的领药记录,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定点医院拨付救助资金。
——登记统计 项目执行县残联负责组织定点医院每年集中填写一次《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项目登记表》(附表4),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于次年1月15日前汇总上报至中国残联项目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据录入单位,可由县残联录入后汇总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负责组织统一录入。
——经费拨付和结算 贫困患者医疗救助专款的下拨应由项目执行省提出申请,中国残联按上一年度任务指标审核项目执行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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