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淮阴师范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文件的通知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培训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或学分。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原则上应有6个月以上挂职锻炼经历且考核合格,或者有6个月以上海外研修经历,或者被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第十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至(四)条,同时具备第(五)至(七)条之一:
(一)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还须参加指导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二)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必须达到“良好”以上。
(三)具有独立从事教学研究的能力,有1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四)善于结合学生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任现职期间,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五)校级以上相关教学研究、改革和建设项目的参加者(排名前五)。 (六)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1项以上。 (七)参与指导的学生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专业技能竞赛、“挑战杯”等创新创业竞赛获校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学科核心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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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获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排名前三),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以上(排名第一),或决策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人批示1件以上,或开展社会服务,到账横向科研经费文科5万元以上,理工科10万元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博士在读,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8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40岁以下申报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培训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或学分。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必须有6个月以上挂职锻炼经历且考核合格,或者有6个月以上海外研修经历,或被认定为双师型教师(从业界引进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可与助教职称时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五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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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全日制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课。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原则上应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且考核合格。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师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学生评教平均总满意度高于80%。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获得过省级以上课堂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有排名)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五);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材建设项目;或指导学生(第一指导教师)获得省级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省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三等奖以上(含团队,指导教师);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挑战杯”等创新创业竞赛奖(排名前二);或主持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主持校级教学改革项目。
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获得过省级以上课堂教学奖(有排名);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材建设项目;或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有排名)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五);或参加省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有排名);或参与校级以上教改项目(排名前五);或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以上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奖;或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挑战杯”等创新创业竞赛奖(排名前二);或指导学生完成校级以上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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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人文社会科学教学与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至少1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从事理工等教学与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1篇以上在核心以上期刊发表。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一条:
1.从事人文社会科学教学与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或1篇以上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编写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省级以上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1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从事理工等学科教学与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或1篇以上被SCI/EI(EI收录应为期刊论文,下同)收录;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编写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
2.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二),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有排名),或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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