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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职改字[1993]18号(职称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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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8:25:11

省企事业单位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具有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确认权限的职称改革工作部门确认其任职资格(审核确认表附后)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职务资历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凡国家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都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要求的,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可受聘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依据,全国有效。今后,凡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事发[1991]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92]12号)精神,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外语条件。具体考试、考核办法按闽职改字[1992]20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组织,资格评审工作是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质量的关键。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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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发[1991]8号文件)规定,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具体组建办法和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拟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应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单位进行考评,择优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务,其现任职务的任职资历可计算到申报之月止。凡非特别优秀可破格(超前)晋升的人员,都需达到相应职务所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暂不列入评审范围:

1、 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和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2、 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及首次评聘以来发生过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3、 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未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4、 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窃取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人员;

5、 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擅离岗位,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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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不搞论资排辈,努力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聘任,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实行分级[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聘任。

第二十六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聘任手续,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与受聘人签订聘约。聘期一般为1-3年,未经批准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需要更改或解除聘约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有增资的,从聘任之下月起按工资的有关规定计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闽职改办字[1989]15号和[1991]2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考核为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管理工作。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已受聘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动工作后,不改变职务系列和原从事的专业工作的,由调入单位考核后决定是否受聘任相应职务或重新进行评审。在事业单位间调动工作的,六个月内可暂保留原职务工资;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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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原职务工资不再保留,按新任职务领取相应的工资。改变职务系列和原从事的专业工作的,以及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人薪[1991]9号文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恢复高考后入学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其中不包分配的自费生由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满一年),可根据《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式附后),聘任相应职务。其中初级职务资格由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当县、处级单位考核(审核)确认;中级职务资格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具体规定为:中转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员\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先考核确认为\员\级,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助师\级;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获得硕士学位者,先确认为\助师\级,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后可申报评审中级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直接考核确认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为中级,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评审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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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企事业单位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具有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确认权限的职称改革工作部门确认其任职资格(审核确认表附后)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职务资历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凡国家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都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要求的,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可受聘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依据,全国有效。今后,凡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事发[1991]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92]12号)精神,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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