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女性犯罪的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妇女的政治、社会、经济地位不断提高,大部分女性逐渐摆脱家庭的束缚,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少数女性不能正确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一些不良现象,失去正确把握自身的能力,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女性犯罪,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女性犯罪 性别 家庭暴力 一.女性犯罪的一般趋势和特点
女性犯罪,顾名思义,即由女性实施的犯罪。 犯罪一向被认为是“男人的事情”,在任何年龄阶段,女性犯罪均明显少于男性犯罪。但是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女性犯罪的发案情况开始出现变化。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前,女性更多的是充当犯罪的受害者而不是犯罪实施者,女性的犯罪率相当低。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女性犯罪不仅发案率向男性犯罪趋近、增长速度超过男性犯罪,而且犯罪结构和犯罪方式还出现了男性化的趋势,即女性犯罪的结构和方式越来越趋近男性犯罪。
根据大量的实证研究,女性犯罪具有下列一般特征:
(一)在犯罪类型上,除卖淫、杀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外,女性更多实施的是偷窃(尤其是商店扒窃)等财产犯罪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以及伪证、重婚、虐待、遗弃等犯罪,而较少实施暴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近年来虽然出现了女性犯罪男性化的趋势,但基本情形未变。 (二)在犯罪手法上,女性很少介入凭体力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更多的是凭借机遇实施阻力不打、风险较低的犯罪。
(三)女性虽然较少实施暴力犯罪,但一旦实施,便极可能演化为凶杀等恶性暴力犯罪。 (四)在年龄分布上,18~40岁是女性犯罪的多发年龄,其中25~40岁是女性杀人案件的高发年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少女犯罪有增多的倾向。
(五)与男性犯罪相比,女性犯罪较少受到刑事追究,因而女性犯罪具有较多的“隐案”或者“黑数”。①王牧,《新犯罪学》,2010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41页。 二.女性犯罪的成因 (一)自身原因 1、心理因素
由于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许多女性的生活、学习、工作、日常交往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因此女性容易形成狭隘、猜疑、嫉妒、偏执的性格特征,导致道德认知水平低下,贪慕虚荣、好逸恶劳。在自私自利的人生观及利欲心理的驱使下,追求物质享受,受社会上腐败现象、拜金主义的影响,滋生了一种盲目攀比的心理,图慕虚荣,为了获取财物,她们常常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或者直接进行诈骗、盗窃等犯罪。②范大裕,《关于女性犯罪的思考》,《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2005-6期。 2、生理因素
女性由于自身的生理特点与自身所处的特殊社会环境的压力,心理障碍、心理疾病的出现比男性多。当女性处于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时,会出现植物性神经功能紊乱,大脑皮层控制失调等症状,导致心烦易怒,情绪失控,遇到不良刺激很容易冲动,因而可能发生犯罪。据有关机构调查,很多女性罪犯,她们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在非常时期。因此如何避免生理因素对女性犯罪的影响,是预防女性犯罪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③蔡美艳,《女性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控对策》,《广东法学》,第2006-1期。 (二)外界因素 1、社会因素
一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负面影响。在社会的转型期,出现了很多管理上的漏洞,给贪污、挪用公款者以可乘之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女性不再像过去那样整天围
着锅台转,她们与社会接触越来越多,对社会角色的参与越来越广。有些从事财务、证券和经济管理的女性,利用这一可乘之机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活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批职工下岗,女职工是首当其冲。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的女性,再就业非常困难,生活没有着落,女性与社会的矛盾,与人的冲突也越来越多。一些女人就是为生活所迫在下岗后才走上诈骗、盗窃等犯罪道路的。 二是社会不正之风的消极影响。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物质生活变得多姿多彩,社会价值观也呈多元化趋势,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对人们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一些女性走出家庭踏足社会,更广泛地接触到不同的社会领域。但由于她们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对新事物的理解和适应能力不强,有的还受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失去了正确把握自身的能力,在没有得到及时调整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孤注一掷地选择极端的方式去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三是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包办买卖婚姻等不利于和有害于妇女的思想意识至今仍然在一部分人头脑中存在。重男轻女,使得现实生活中得一些女性在升学、就业、工作中遭到歧视或轻视,在她们的社会化过程中面临了更多的挫折、障碍,由此引起的冲突、矛盾相应增多;在农村,重男轻女的结果常常直接导致溺杀女婴、残害妇女等犯罪行为的产生,一些生活在夫权思想严重家庭中的妇女,无任何地位可言,有的饱受欺凌、虐待,心理发生畸变。 2、家庭因素
(1)家庭暴力和婚姻。感情危机
据有关资料表明,在女性故意杀人案件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占了30%。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多为女性,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很多时候是自己默默容忍着,最多也是向娘家及亲朋好友哭诉,自我保护意识强一点的会向有关机构求助,但很多时候这些哭诉和求助往往起不到什么大作用,致使这种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的扼制,反而愈演愈烈,当这种侵害使得受侵害的女性忍无可忍时,便可能会采取伤害或杀人的等极端方式进行“反抗”,导致了犯罪行为的最终发生。
婚姻和感情危机也很容易使女性掉入犯罪的深渊。在婚姻和感情方面,女性往往会因难以改变自身被侵害的处境,而采取极端的报复手段。
(2)缺乏家庭关爱
目前,女性犯罪出现低龄化,少女犯罪呈上升趋势,一些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问及根源,缺乏家庭关爱是其主要原因。由于家庭对子女缺乏教育和亲情的关爱,使得这些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心;同时,由于缺乏温情,这部分孩子往往过早涉足社会,极易受种种不良风气影响,难以明辨是非,常在不知不觉中采取了犯罪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3)为情所困,畸形婚恋
一些职业女性以贪污、挪用公款等来满足其情人、恋人的物质需求,从而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三.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
(一)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女性自身素质 一是加强文化知识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对低学历女性和一些外来农村女性的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其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二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女性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加强心理素质教育,尤其是要重视对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引导和教育,消除其自私、贪婪、压抑、迷信、空虚、虚荣等不良心理;四是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女性的工作技能和就业能力,通过合法途径自食其力。 (二)社会媒体要树立更多更好的女性榜样 广播、电视、报刊等社会媒体,不仅反映社会意识观念,反映社会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
而且对大众心理具有一定的暗示和引导作用。社会应大力宣传那些自立自强、奋发向上,依靠自身劳动创造社会价值和个人幸福生活的女性,多创作一些贴近生活、反映依靠知识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改变命运并最终获得社会认同和家庭幸福的女性形象,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在激发广大妇女求知,奋进的同时,增加社会政治、科技等生活领域对女性的认同感,逐渐消除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④王海燕,《浅析女性犯罪形成的社会历史因素》,《政法学刊》,第2001-6期。
(三)加强管理,抑制犯罪条件和机会的产生
有些单位对财务人员管理严重违反了我国会计法关于“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致使为有的女性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方便条件。因此,应坚决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并完善其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才能抑制犯罪动机,预防女性职务犯罪。 (四)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引导女性依法维权。
女性在社会工作、生活中的活动能力相对较弱,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能力也较低,因此有关部门应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旧观念,积极介入调解,帮助受害女性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执法部门也应严格执法,对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五)健全监督机制,净化社会环境。
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消除滋生腐败和犯罪土壤。加强对宾馆、酒店、歌舞厅、发廊等场所的监控力度,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女性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以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
参考文献
皮艺军,马凯.我国当前卖淫活动的共生模式[J].犯罪研究,2001,(6):47,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宋小明.犯罪心理学教程[Z],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刘建.上海女性犯罪逐年增多[R].法制参考,2002,(6). 刘帮惠.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58.
佟新:《女性违法犯罪解析》,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
姚雪珍:《浅析涉毒女犯在监管改造中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教育改造对策》,载《监狱理论研究》2002年第2期。
康树华等主编:《迈向21世纪的犯罪预防与控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莫洪宪、张鸿巍:《西方女性主义犯罪学的兴起和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2卷。
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