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
过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为将来行使抵押权扫清障碍。其次,要求抵押人停止其降低抵押价值的租赁行为,督促当面签订中止或者重新签订不长于抵押期限的《租赁合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立即停止发放余下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3、对于贷前租赁且作出虚假陈述的,经查证核实,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的贷款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4、对于倒签合同的,应收集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揭露真相,确定实际承租的时间,起诉法院确认其倒签的合同无效;如果查明是抵押人与承租人合谋逃债的,承租人则构成诈骗罪共犯,只有承租人面临刑事追究时,才可能会明哲保身,说出真相,放弃租赁权的对抗,扫清抵押权实现的障碍。
5、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款“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大额贷款抵押,不但要求抵押人在抵押承诺书、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物使用现状,也可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取得抵押人未出租证明材料,规避抵押物倒签风险。
另外,关于抵押物的风险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评估价值过高、对抵押物租赁重视度不够,轻贷后管理,因此已经出现了抵押担保风险。面对抵押价值高估,一般银行处于两难处境,即使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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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不但损失是肯定的,而且实现债权时间过长,也会出现责任认定风险,而不实现抵押权,则会面临更多风险。对于抵押物的租赁问题,主要在于贷前调查的核实和后续管理,首先要核实抵押物真实使用现状,以合同约束抵押人,在贷后管理中,定期进行抵押物使用情况检查和到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抵押人私自租赁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完善手续或依法维权,主管部门查询主要内容包括出租、转让、涉诉等,当抵押物出现产权争议问题,就不能总以“抵押权优先”来认定,必须进行风险预警和采取维权措施,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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