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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适用情形: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在获批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
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等事先不能确定
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在获批后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 政府购买服务的;
2、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 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项
目;
4、 适用竞争性谈判情形的2、4情形。 采购文件发售期: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自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对于谈判文件发售期没有规定。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项目,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日,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项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至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人应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人应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或者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 供应商数量可以为2家时的适用情形: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项目,在提交最后报价和推荐成交供应商阶段,要求供应商数量一般都应当满足3家以上,特殊情况可以为2家:竞争性磋商项目,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和磋商小组推荐供应商的数量可以为2家;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开招标项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经财政部门批准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提交最后报价和谈判小组推荐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评审小组的要求:
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招标规模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友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方法:
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最低价成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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