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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停摆”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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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8:04:55

加速与停摆——银信合作叫停事件剖析

近日,银监会通过各地银监局口头通知各家信托公司,要求从7月2日起暂停与银行理财业务对接的银信合作业务。一石激起千层浪,伴随着银信合作的“停摆”,与此相关的各方都将受到影响,银监会、银行、信托公司、投资者、企业方都在思考和权衡自身应当采取怎样的行动和做法来确保自身利益,或者将损失降到最低。本期专题,仕君同创将目光聚焦在银信合作“停摆”这一热点上,进行深度解读。

第一章 解读银信合作

一、银信合作的定义

随着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出台,困扰信托业功能定位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同时也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足鼎立的局面初步形成。信托投资公司陆续完成重新登记后,作为今后其主要业务的资金信托业务增长势头强劲。其业务开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银行合作。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由银行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再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并作为单一委托人指定资金用途的理财模式。目前,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

二、银信合作的背景

(一)金融政策提供“天然”良机

银行业虽然有中间业务的职能和盈利要求,但业务范围、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信托业具有极为广阔的经营空间,但信托资金募集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过公共媒体宣传、委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单笔委托资金不低于5万元等,现阶

段信托公司高端客户资源匮乏。

(二)双方合作利于比较优势发挥

银信双方各有自身业务经营的比较优势,合作更利于各方优势的发挥,同时,自身所受限制得以不同程度的合理放松。如银行业具有极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信托业的资金运用较为灵活,但筹资渠道受到限制。

(三)合作提高金融创新和服务

通过银信合作提高金融工具创新和多方位服务,满足信托投资人不同需求,达到银行、信托和客户三方提高效率和稳定关系的目的。此外,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银信合作的开展为届时参与竞争乃至混业经营做必要准备。

三、银信合作的形式

(一)传统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二)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

(三)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

这类情况如对项目共同考察、评估,争取好项目,发展高端客户,共同贷款;或银行贷款,信托担保;双方进行资产转让、回购,以达到融资或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等目的。

(四)信托账户的托管

资金信托实质就是私募基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银行、信托和客户等各方利益,参照基金托管方法,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管理人,银行为托管人,签订《信托账户托管协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前瞻性合作。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四、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分为“打新股”和“融资”两大类。

“打新股”是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

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是指银行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信托公司利用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给特定客户进行融资。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有“转让贷款”、“信托贷款”和“购买票据”三类。

“转让贷款”是商业银行将原有信贷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给信托公司,但仍负责对该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以及收回。根据协议,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会对该信贷资金提供担保,或以授信、后续贷款支持的方式以确保信贷客户到期还贷。

“信托贷款”是银行将募集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贷给指定客户。购买票据类信托计划则是银行将募集资金购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再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资产,这种理财模式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性。

五、银信合作发展现状

(一)“三方共赢”促成银信火热

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9年底,全国信托资产20440亿元,银信合作业务13294亿元,占全部信托资产的65.04%。从2010年第一季度对外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银信合作目前占整个信托资产的80%,第一季度末达到1.9万亿。截至4月底,银信合作规模达到1.88万亿,单4月份就高达5800亿。如果没有进一步控制措施,本年银信合作规模将超过3万亿。如果加上7.5万亿信贷规模,2010年实际新增信贷仍将高达10万亿以上,这将与去年信贷规模持平。

事实上,银信合作的快速发展是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等理财产品参与方基于自身考量而形成的结果。

对于投资者而言,相较于信托公司单独发行的信托计划,由银行发行的信贷类理财产品准入门槛低得多。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这样的条件,使大部分的市场投资者望而却步。而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起始金额一般为5万。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尽管银行理财产品的报酬率与信托计划的报酬率相比差十倍,但由于银行拥有广泛的市场客户,因此“以量补价”,信托公司也可从中得利。

对于银行而言,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在将信贷资产由表内转至表外的同时,又无需动用存贷款,不需要计提拨备。与此相比,银行损失的利息收入,也只是蝇头小利,且还有中间业务收入——托管费作为补偿。此外,银行的低托管费也是将理财产品的收益最大化转让给投资者。循着“高收益、高风险”的经济学原理,投资者的风险担当也显得合理。

(二)银行、信托公司合作地位差异明显

在银信合作的过程中,银行与信托公司占据着不同的地位,有着截然不同的话语权。银行牢牢把握着主动权,而信托公司多处于从属地位。由于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又自己找到借贷客户,信托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几乎没有话语权,仅是扮演“工具”角色。正是自身的弱势地位,使得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的产品信托报酬率也仅有千分之三。但即便利润如此微薄,信托公司也往往不愿意主动放弃这项业务,原因在于这是一块相对安全、稳定的收益来源。

信托公司话语权的微弱,来自于自身定位的模糊。表面上,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信托业务”,但这一定位过于宽泛,信托公司确切的业务范围仍不清晰。

按照银监会的说法,信托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但在专业理财机构的定位下,信托公司面临和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的竞争,比如,做贷款和银行竞争,做证券投资遭遇券商和基金的竞争。在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信托业非但不能成为和银行、证券、保险并列的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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