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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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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8:08:57

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就是乱摊派,乱收费,没有法律根据,乱摊派,乱收费,要给予赔偿。

第四项也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那么它就没有一一把行政诉讼的范围都吸收进来,是指在行政诉讼范围内,有造成财产损害的,那么就可以进行行政赔偿。那些没有构成行政赔偿的,就不属于这个范围。我刚才已经解释过了。比如说你应当发给抚恤金的,你没有发给,就应当赔偿,你侵犯经营自主权造成损害的,如果有因果关系,确实侵犯了,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它就没有一一再列举,就列举了前三项,比较显著的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摊派、乱收费行为。属于违法的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都可以归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这是赔偿范围,做了两方面的规定。

3.1.3 《国家赔偿法》规定不予赔偿的情况

另外进一步规定了不赔,哪些不赔呢?第一他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赔,第二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不赔。我刚才已经讲到了,它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由他自己个人赔。那么受害人自己行为造成的一些损害,国家也不赔,这主要指什么呢?指的是在比如说在拘留,在劳动教养,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有一些人他为了逃避制裁,采取了一些自伤、自残的行为,吞钉子、割手腕,有这样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他自己造成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3.2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2.1 赔偿请求人

下面讲行政赔偿当中第二个问题,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首先讲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要求是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人,它是指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直接侵害的人,叫受害人。也就是说我们刚才讲的,因为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有因果关系,这叫受害人,他有权提起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那么有两种特殊情况,为了使国家赔偿落实到实处,一,应该受到国家赔偿的自然人死亡了,他这个赔偿的请求权利,你给他造成了损害,还应当赔偿,但是他死亡了咱们办呢?法律规定,他的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行使这个权利。继承人是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有继承权的人。具体不说了,因为继承人按《继承法》,有法定继承人,有遗赠抚养协议的继承人,有遗嘱继承人等等。就是按照《继承法》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另外和受害人生前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有权行使这个权利。亲属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种类,有直系血亲,有姻亲等等,这些亲属范围内的人和受害人生前只要形成了抚养关系,就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第二类情况,不是自然人,他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叫死亡,叫终止了,如果他有继续承受他

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承受他财产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法律做的这些规定,都是和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3.2.2 赔偿义务机关

下面讲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原则是做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也是由他所在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不由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因为由个人要作为赔偿义务人,不利于行政执法,也不利于受害人得到赔偿。因为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

第二种情况叫共同赔偿的义务人,共同赔偿的义务机关,是由几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在执法当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了,那么这几个行政机关就叫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机关,该机关就要承担国家赔偿义务,不用多找,找其中一个就可以了。

第三种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它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利时,违法行使职权了,造成了损害,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说不是行政机关,它是一个其他性质的组织,像卫生防疫站,它是个事业单位,但是法律赋予了它管理某些方面的卫生行为,比如说检查食品卫生,

它有这个职权,并且有权做出处罚来,那么它造成损害了,被授权的机关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也是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种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利的时候,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说谁委托,谁是赔偿义务机关。像我们现在拿北京市来说,有一些联防组织,受街道委托的,有一些是受公安部门委托的,他们行使受委托权利的时候,如果违法行使这些权利了,造成损害,委托的机关,谁委托的,谁做赔偿义务机关。另外还包括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自制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它经常受到县乡两级政府的委托,来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像收费啊,计划生育啊,以及其他的各类事项,如果他们在行使受托的权利的时候,违法造成损害了,委托的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所以这也顾及了广大农村,包括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了,怎么办?继续行使它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说我们在机构改革当中,有些行政机关被撤销了,或者被合并了,继续行使这个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被撤销以后,没有继续行使这个职权的机关了,怎么办?做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谁决定撤销的,谁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从这些规定来看,就是要做到在任何情况下,违法行使职权,受害人都可以找到赔偿义务机关,不能说《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而最后找不到赔偿义务机关,无法行使这个权利,这是不行的。所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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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就是乱摊派,乱收费,没有法律根据,乱摊派,乱收费,要给予赔偿。 第四项也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那么它就没有一一把行政诉讼的范围都吸收进来,是指在行政诉讼范围内,有造成财产损害的,那么就可以进行行政赔偿。那些没有构成行政赔偿的,就不属于这个范围。我刚才已经解释过了。比如说你应当发给抚恤金的,你没有发给,就应当赔偿,你侵犯经营自主权造成损害的,如果有因果关系,确实侵犯了,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它就没有一一再列举,就列举了前三项,比较显著的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摊派、乱收费行为。属于违法的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都可以归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这是赔偿范围,做了两方面的规定。 3.1.3 《国家赔偿法》规定不予赔偿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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