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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级评价要求
五、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一)调查与评价原则 1、基本三原则
(1)资料搜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
(2)项目所在场地调查(勘察)与类比考察相结合; (3)现状监测与长期动态资料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2、工作深度要求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组织现场监测或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等方法获取。 3、改扩建项目调查要求
对于一、二级评价的改、扩建类建设项目,应开展现有工业场地的包气带污染现状调查。 4、线性工程调查要求
对于长输油品、化学品管线等线性工程,调查评价工作应重点针对场站、服务站等可能对地下水产生污染的地区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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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评价范围 1、基本要求
(1)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现状,反映调查评价区地下水基本流场特征,满足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为基本原则。 (2)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项目的地下水环境影响现状调查参照HJ25.1执行。 2、调查评价范围确定 (1)非线性建设项目 1)公式计算法
a、当建设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且所掌握的资料能够满足公式计算法的要求时,应采用公式计算法确定。
b、计算结果范围超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时,应以所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为宜。 2)查表法
a、当不满足公式计算法的要求时,可采用查表法确定。
b、查表结果范围超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时,应以所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为宜。
3)自定义法
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自行确定,需给出理由。 (2)线性工程
1)以工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
2)穿越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时,调查评价范围应至少包含水源保护区; 3)线性工程站场的调查评价范围确定参照非线性工程项目要求。 (三)调查内容与要求 1、水文地质条件调查 (1)基本要求
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开展调查工作。 (2)主要内容
1)气象、水文、土壤和植被状况;
2)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貌特征与矿产资源; 3)包气带岩性、结构、厚度、分布及垂向渗透系数等;
4)含水层岩性、分布、结构、厚度、埋藏条件、渗透性、富水程度等;隔水层(弱透水层)的岩性、厚度、渗透性等;
5)地下水类型、地下水补径排条件;
6)地下水水位、水质、水温、地下水化学类型;
7)泉的成因类型,出露位置、形成条件及泉水流量、水质、水温,开发利用情况;
8)集中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的分布情况(包括开采层的成井密度、水井结构、深度以及开采历史); 9)地下水现状监测井的深度、结构以及成井历史、使用功能; 10)地下水环境现状值(或地下水污染对照值)。 场地范围内应重点调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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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水污染源调查
(1)调查评价区内具有与建设项目产生或排放同种特征因子的地下水污染源。
(2)对于一、二级的改、扩建项目,应在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主要装置或设施附近开展包气带污染现状调查,对包气带进行分层取样,一般在0-20cm埋深范围内取一个样品,其他取样深度应根据污染源特征和包气带岩性、结构特征等确定,并说明理由。样品进行浸溶试验,测试分析浸溶液成分。 3、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
(1)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应通过对地下水水质、水位的监测,掌握或了解评价区地下水水质现状及地下水流场,为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提供基础资料。
(2)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项目的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参照HJ 25.2执行。 (3)现状监测点布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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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取样要求
1)地下水水质取样应根据特征因子在地下水中的迁移特性选取适当的取样方法。 2)一般情况下,只取一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宜在地下水位以下1.0m左右。
3)建设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且特征因子为DNAPLs(重非水相流体)时,应至少在含水层底部取一个样品。 (5)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因子
1)检测分析地下水环境中K++Na+、Ca2+、Mg2+、CO32-、HCO3-、Cl-、SO42-的浓度。 2)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因子原则上应包括两类: a、基本水质因子
以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及背景值超标的水质因子为基础,可根据区域地下水类型、污染源状况适当调整。 b、特征因子
根据 建设项目污废水成分、液体物料成分、固体浸出液成分等确定,可根据区域地下水化学类型、污染源状况适当调整。
(6)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率要求 1)水位监测频率要求
a、评价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地下水位动态监测资料,评价期内至少开展一期地下水水位监测;若无上述资料,依据下表开展水位监测。
b、评价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地下水位动态监测资料,评价期可不再开展现状地下水位监测;若无上述资料,依据下表开展水位监测。
c、评价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期的监测资料,评价期内可不再进行现状水位监测;若无上述资料,依据下表开展水位监测。
2)基本水质因子的水质监测频率应参照下表,若掌握近3年至少一期水质监测数据,基本水质因子的可在评价期补充开展一期现状监测;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需至少开展一期现状值监测。
3)在包气带厚度超过100m的评价区或监测井较难布置的基岩山区,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期的监测资料,评价期内可不进行现状水位、水质监测;若无上述资料,至少开展一期现状水位、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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