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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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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8:13:56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婚姻继承法律团队

魁北克省的民事结合和婚姻的缔结不存在太大的差异。其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民事结合的解除非常简便。根据《魁北克民法典》第521条附12条规定:“民事结合因任一方配偶死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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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瑞典《联合家庭法》将类似已婚者的权利扩展到异性同居者。1998年荷兰《登记伴侣关系法》,也在法律上规定非婚同居和婚姻具有相同的功能。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的整体情况分析,只有北欧少数国家基于同性婚姻而将非婚同居关系和传统的婚姻几乎等同。多数国家及时将婚姻项下多数权益赋予非婚同居伴侣,但对于非婚同居关系还是存在一些例外于婚姻的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欠缺婚姻意思表示,不愿接受婚姻法的拘束而选择同居,若类推适用婚姻法,无疑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而侵害婚姻自由的原则。非婚同居的男女结合关系具有多样性,传统婚姻无法圆满解决其中所有问题,亦无法在婚姻法下做出统一的处理。因此,在婚姻法领域无法适用非婚同居关系,而寻找合理解决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只能就同居关系建立其特有法律规制体系。

2.差别待遇模式

差别待遇规制方式是赋予非婚同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与婚姻相区别。法国的PA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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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异性或同性伴侣为组织共同生活而登记的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该制度虽提供非婚同居的保护,但同居伴侣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存在同居、协力及贞操的义务。法国PACS制度介于婚姻和同居之间的一种结合制度,划清与婚姻的界限,保持与婚姻足够的差距,不构成对婚姻的竞争,PACS缔约双方必须承担物质上的相互帮助的强制性义务,但互助的具体方式可以有缔约这在契约中自由约定,且物质上的互助义务程度低于婚姻的扶助义务。PACS不影响《法国民法典》中民事身份、亲子关系、收养和亲权等规定,也不触动法定继承制度,PACS的登记地定在初审法院而非市政府(婚姻在市政府登记后产生法律效力)。可见法国的婚姻、PACS、自由同居构成等级结构,婚姻配偶的权利义务由《法国民法典》加以规定;PACS是一种民事合同,虽产生一些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却弱于婚姻的保障;而自由同居是法律承认的一种事实上的结合,双方不承担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比利时1998年颁布了《建立法定同居关系法》。该法规定,同性和异性伴侣可以平等地选择婚姻、法定同居和非法定同居三种共同生活模式。在该法中,为法定非婚同居提供了有别于婚姻的调整规则。

法律赋予非婚同居区别于婚姻的差别待遇,这样既不影响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客观上又维护了婚姻制度的权威性。同时,当事人之所以选择非婚同居,也是为了摆脱婚姻带来的拘束,因此,此种模式尊重非婚同居的意志自由,允许非婚同居者通过订立同居合同的形式排出这些权利义务,同时,在出现不公正时又能予以合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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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两种立法模式外,欧美国家还采取了契约模式和身份模式、登记伴侣和事实伴侣模式。对非婚同居关系,各国做出不同的界定,有的认为事实婚姻关系,手婚姻法调整;有的采取“伴侣式”立法模式,在形式上设立不同于婚姻身份的民事伴侣身份。但许多国家并不是采取单一模式,而是兼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模式。

二、外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内容

外国对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主要是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的规制上。 (一)人身关系

欧美国家就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或赋予当事人某种身份,或主要依据当事人的同居契约,但在人身方面的效力是弱于婚姻的。很少国家的立法在调整非婚同居时赋予同居者以等同于婚姻配偶的法律关系,除非立法者赋予非婚同居和婚姻同样的法律地位。

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互为独立的个体,体现在人身关系上就是双方之间不具有人格上、身份上的利益。多数国家立法否认非婚同居者享有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和姓名权等人身关系方面的义务。基于共同生活,非婚同居伴侣可以享受家庭成员的某些权益或承担某些责任和义务。非婚同居双方与对方亲属间不产生姻亲关系,但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同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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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关系

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主要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安排、抚养关系以及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分割财产和继承关系等问题。因此财产关系主要包括以下:

财产制。欧美国家没有对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设立一种新的财产制。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的大多数国家对同居财产的处理都是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在处理财产纠纷时,首先承认同居者签订的财产协议的效力,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才在当事人的请求下介入。为了保持同居伴侣的经济独立,欧美国家多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基于共同生活的基本特点和在同居关系终止时为经济弱势方提供一定的保障。

扶养关系。同居者原则上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基于因共同生活而事实上已经形成互相扶持程度,欧美国家法律在一定条件下承认非婚同居间的扶养请求权或承担有限的扶养义务。同居费用是同居者日常支付的费用,对此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承担各自的比例。

继承关系。继承关系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享有继承权,是参与私有财产分配的一种形式。法定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因此大多数国家没有明确承认非婚同居者之间享有法定继承权,但肯定了同居者一方可以通过遗嘱来继承死亡一方的遗产,同时一般还规定同居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享有遗产帮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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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债务,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但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非婚同居伴侣就共同债务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持同居期间的生活而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在性质上是连带债务,就对外效力来讲,债权人对于同居伴侣一方或双反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

解除后果。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导致非婚同居关系的消灭。其通常原因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因结婚而终止,因双方合意而终止,因单方通知而终止。无论采取何种模式的非婚同居其退出机制是相当宽松的。在解除后的效力上,欧美各国也做出不及于婚姻效力的规定。

(三)亲子关系

非婚同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世界各国在近代以来,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趋于等同,都统称“子女”。对非婚同居期间所产生的亲子关系,各国主要规定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一系列关系。

由于非婚同居是一种松散的结合模式,因此,多数国家不当然地适用子女推定制度,而是建立确认生父的条件和程序或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证。通过准证、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亲生子女的资格,从而确定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各国为简化确认生父的条件和程序,还存在身份占有推定制度,如法国就确立此种制度。非婚同居伴侣与其共同生育的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亲子关系法,但非婚同居当事人与对方(非该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之间,并不当然产生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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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欧美各国对非婚同居伴侣能否共同收养子女存在不同的规定。如英国2002年《收养与儿童法》中则允许收养,而在瑞典则只允许非婚同居一方以单身身份单独收养。

第六章 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探索

一、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模式选择

立法模式的选择极其重要,不同的模式是与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立法技术相关。在借鉴外国立法模式的情况下,结合我国的实际,在立法模式上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单行法的定位

规制非婚同居的立法模式有二种:一种是隶属婚姻法中,另一种是颁行单行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就事实婚姻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分析,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重并没有产生突破性进展,而且不利于弥补非婚同居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家庭制度,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家庭立法的改革和发展。因此司法解释不能成为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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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事实婚姻的规制方式为非婚同居当事人提供救济是很有限的。其实质是将符合特定条件的非婚同居等同于婚姻。尽管非婚同居具有类似事实婚姻的特征,但是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或者客观上无法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或主观上有意回避选择婚姻的共同生活方式,都排除了适用婚姻法的可能性。因此非婚同居关系不宜在婚姻法的框架下进行规制。

非婚同居是在家庭法领域中婚姻之外的另一种生活模式。将非婚同居作为区别于婚姻的一种新型的两性关系进行规制,创设以其为调整对象的专门制度,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对其予以规制,以单行法的方式确立非婚同居当事人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及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上,这样在适用范围、调整力度上和对婚姻法律制度的冲击程度方面存在区别,在家庭法范围内创设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乃是目前现实而有效的规制方式。

[1]

(二)应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任意性规范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足的补充,过多的使用强制性规范,则同居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将被排除,导致同居者失去自行选择的余地。这显然违背了同居者之所以选择同居关系的初衷。非婚同居有其存在的深刻社会根源,作为独立性的自由是以人性尊严为基础的,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是行使个人自治权的体现。因此法律承认和保护非婚同居关系,首先应保障非婚同居的自主性,只有在同居伴侣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

(三)同居身份模式的登记制

登记制是指同居伴侣要获得法律的保护,须到法律指定部门进行同居登记。登记制注重了同居伴侣的公示效应,同居应使外人知晓,并予以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对非婚同居的管理和介入。

二、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基本内容 (一)人身关系方面的规制内容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婚同居者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但彼此仍存在人格关系,不能因此否认非婚同居者之间存在人身关系,应重视非婚同居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分类。

在人格权方面的保障内容。第一,姓氏权。在我国,一个自然人出生后依血统关系而取得姓氏。非婚男女共同生活仅是男女共同生活,并不发生婚姻法上的效力和准用婚姻法的效果,所以,不存在婚姻姓氏问题,而各自保留其姓氏。当事人不能因非婚同居关系而取得对方的姓氏,因此,非婚同居者不存在使用对方姓氏的法定使用权。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合意使用对方的姓氏。第二、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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