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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第八条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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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药品拆零销售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门店药品拆零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人: 批准日期: 编号: 审核:质量领导小组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 批准人: 版本号: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日期: 变更记录:
第一条 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药品销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拆零药品:指门店所销售药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第三条 门店须由专门人员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拆零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第四条 门店应有固定的拆零场所或专柜,须配备基本的拆零工具,如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第五条 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持原包装。
第六条 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不可拆零销售。
第七条 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的品名、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门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第八条 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第九条 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拆零药店,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第十条、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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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文件名称: 门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起草人: 批准日期: 编号: 审核:质量领导小组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 批准人: 版本号: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日期: 变更记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药品不良反应(英文简称ADR),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三条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第四条 质量管理组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第五条 门店应注意收集所经营的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公司质量管理部。
第六条 质量管理组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各岗位填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表,按规定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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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文件名称: 门店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起草人: 批准日期: 编号: 批准人: 版本号: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日期: 变更记录: 审核:质量领导小组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 1、 目的:加强本企业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0条。
3、 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 责任:质量管理人员、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 内容:
5.1 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5.1.1 重大质量事故:
5.1.1.1 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5.1.1.2 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
5.1.1.3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1.1.4 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5.1.2 一般质量事故:
5.1.2.1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1.2.2 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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