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文审核要力求做到三个规范
下发后没有多大用处的公文。二是重复的公文不发。已经有了规定,没有落实,主要是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的问题。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发内容相同的公文,不仅公文失去严肃性,弄不好还会起到消极作用。三是该部门发的公文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不发。四是不成熟的公文暂时不发。或者退回起草部门进一步修改,或者通过校核使公文质量达到要求。五是尽量减少党政联合行文。该由政府行文的用党委政府联名,使党委管了政府的工作,也不便于人大对政府的监督。
(2)发短文。短的具体标准只能根据公文内容确定。在保证行文意图充分体现的前提下,公文应该短些短些再短些。校核中,要把一切与主题无关的内容、材料和论述统统删去。即使这些材料、论点很精彩,也要忍痛割爱。穿鞋戴帽的话、修饰描述的话、过场话、车轱轳话、客套寒喧话等,对公文是个累赘,也要尽量删减。同类项要合并,过长的篇幅要压缩,使问题集中,论述简明。能一句说清的不说两句,把句子搞得精练一些。 (二) 公文校核的内容
关于公文校核的内容,《条例》列举了六个方面。我今天主要讲的是政策、法律、内容、文字、体式的校核。
1、政策校核
政策是党和国家的生命,是党和国家机关动员、组织和引导群众进行各项工作的规范。政策一旦公布,就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并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起作用。因此,认真对公文进行政策校核,对于保证公文质量至关重要。公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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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与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致性。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明确规定了党和国家在一个时期内的中心任务及各项工作要求,是全党全国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只有据此去制定具体政策,安排和部署工作,处理和洽谈问题,才能使各项工作坚持正确的方向,为各项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充分的条件和强大的动力。不管是哪一级行文机关制发的公文,也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公文,都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与其相违背。这是行文的一个重要政治原则和组织纪律。当然,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绝不是机械地照抄照转,而是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但这种结合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地区、本部门落到实处,推动各项工作的进行。因此,必须确保公文中的政策规定统一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与本机关以往政策规定的连续性。正确的政策是以往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又是今后工作的指导和依据。各个机关过去制定的政策规定.是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基础或者说新规定是以往规定的继续。制发新公文,除了要遵循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外,还应考虑同本机关过去公文中政策规定的连续性和继承性。因为政策规定是否稳定,关系着我们的事业能否顺利持续地向前发展,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领导机关在政治上的成熟程度和领导水平。诚然,不变是相对的,变是绝对的。作为一级机关,可以用新的规定代替旧规定.但这种变动绝不是轻率地“朝令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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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策规定缺乏稳定性,人们经常担心政策会不会变,干什么都是短期行为,那既影响工作效果,也影响工作秩序。
(3)与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的联系性。在党和国家制定的总政策下面,各地区、各部门都会制定一些具体政策。制定这些具体的政策规定,一方面不能超越自己的工作权限,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有关部门已经作出的正确规定,尽量与别的部门已经作出的规定相衔接。也就是说,要兼顾左邻右舍。因为党和国家各级机关都是整个国家机器中不可缺少的部件,都在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下为着一个共同目标行使某一方面的职权。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不管是哪一级、哪一个部门作出的规定.最终都要在基层落实。如果你来一套,我来另一套.你否定我,我否定你,那谁的规定也落实不了,反而使下面无所适从。
(4)政策规定的可行性。公文中的政策规定,是要受文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遵循和落实的。如果政策规定脱离实际,可操作性差,那这种公文发出后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出现与行文机关主观愿望相反的效果。政策来源于实践又先于实践,它首先必须符合以往的实践,是以往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又必须符合即将开始的实践,对以后工作提供赖以遵循的依据和规范。所谓可行性,就是符合客观实际,能够指导和规范正在进行的和即将进行的工作,便于受文单位执行和行文机关督促检查。 2、法律校核
国家法律对全社会和社会各方面的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规范性,从根本上说都是在执行法律和政策。因此,公文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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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符合政策,而且要符合法律。在公文校核中,一定要把法律校核放在突出的位臵。正如《条例》指出的,通过校核,使公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律校核的重点是:
(1)是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也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它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具有同等效力。各级机关制发的公文,必须也只能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去阐述和反映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超越法律,在国家法律之外另搞一套,更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除立法机关外,任何行文机关制发的公文无权修改法律,无权规定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除立法机关和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外,其他行文机关也无权在公文中对法律作出解释。 (2)是否与国家法律相一致。所谓相一致,是指公文内容和各项规定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与其相背离的情况。此外,作为下级行文机关制发的公文.还应符合上一级机关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因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是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法律在本地区的具体化,同样具有规范性和约柬力。对于法律和法规没有规定的,公文可以规定;但法律和法规一旦有明确规定的,公文必须服从于法律和法规。这就要求在校核公文时,把公文的内容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详细地进行比较,使公文的规定坚决与法律、法规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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