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7、企业以股东名义或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以股东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企业应与实际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符合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18、企业通过第三方贴现承兑汇票,汇款是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实际多为企业向个人贴现),其贴现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不符合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规定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利息或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对“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作了明确,请问小额贷款公司可否比照执行?
答:根据省政府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中关于金融企业的规定执行。
20、企业以按揭形式购入生产设备,银行要求企业用个人名义(法人代表)办理按揭,购入生产设备的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每月向银行还本付息单据均为个人名字,企业把本息打入个人银行账户再向银行还款,问这部分利息(资本化后通过固定资产摊销)能否税前扣除?
答:该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1、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时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企业能否凭“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在税前扣除?
答:据了解,目前金融企业收取利息一般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利息凭证格式应向地税局报备。企业利息支出可以凭财务公司“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在税前扣除。
22、境外股权投资、担保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境外的资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在总局明确之前暂缓在税前扣除。
23、以前年度按原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企业对外借款损失,是否可以在2011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在实际损失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4、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答: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应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的确认。但非关联方不收取利息或没有计算利息收入的不能确认为可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
25、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是否包括“其他应收款”中企业对外借款损失?
答: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不包括“其他应收款”
中企业对外借款损失。企业对外借款损失应适用于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
26、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7、企业福利部门资产损失,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还是列入“职工福利费用”?
答:企业福利部门资产损失会计核算上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税收上未明确的前提下暂遵从会计核算处理。
28、原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对债权投资损失中,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照类推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现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中没有相关规定,是否不能适用类推原则?
答: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29、对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是否“企业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没有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就可以?
答: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凡能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证明损失确实发生,可以申报扣除,否则应出具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0、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
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出具的专项报告中应包括向对方进行追偿的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
3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否都可以作为坏帐损失,不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相关证据?
答: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不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二十二条的相关证据。
32、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中多项资产在损失确认的证据中都提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是否可参照省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五条第六款“无法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的,由企业内部相关技术部门出具证明”。
答:可以参照。
33、、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对企业债权投资损失证据材料中的“资产清偿证明”和“遗产清偿证明”应由谁出具?
答: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应由债权人出具,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为债权人资产清偿过程的说明。
34、资产损失当年度已经实际发生,但当年度企业会计上未作损失处理,不符合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条件。下一年度企业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后再进行实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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