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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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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7:07:18

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水资源紧缺地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严格控制超采、滥采行为,防止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发生。

对地下水已经严重超采的地区,应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划定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建立水资源竞争开发机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依程序取得水资源开发权满两年不动工建设的,强行收回开发权,重新组织竞争开发。不需要组织竞争开发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州际、县际界河水资源开发权由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报批。

水资源竞争开发管理办法,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或者协定开发利用水资源。

依法取得水资源开发权的建设业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安排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七条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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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河及跨行政区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取水许可申请呈批表,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拟建项目取用水量较大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作为审批取水许可的依据。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拟建取用水项目,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和核准建设。

第十九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省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必须依法向具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用水。

第二十条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用水量,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但在州际、县际界河上取水的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进行管理。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取用水项目,可以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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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划定。

第二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凡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取水许可证失效。年度审验管理具体办法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审发生的费用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售水,确需转售的应当经原审批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初始水权转让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时限,向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并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拖欠和拒缴。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可以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水资源费按经批准的取用水量计征。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利用天然河道、湖泊开展旅游业的水资源费按实际水面面积计征。

第二十六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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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计征水资源费。取水量超额20%及其以下的按1倍加收;超额20%以上50%以下的按2倍加收;超额50%及其以上的按3倍加收,并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限期改正。

未安装量水设施又不提供取水量、发电量或者提供数据不真实的,按取水设施设计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应在水工程供水出口计量,并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法依程序中止供水

供水单位的供水成本水价应当包含水资源费。

第二八条 自治州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具体开支: (一)水资源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编制水的供求计划等基础性工作;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研究和管理; (三)水政水资源管理的基础设施、设备、装备和人员培训; (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经费; (五)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和实施节水项目补贴; (六)水政策法规建设、水行政执法和水法制宣传; (七)农村水利和重点水源、调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八)表彰节约用水和水务管理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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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水资源紧缺地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严格控制超采、滥采行为,防止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发生。 对地下水已经严重超采的地区,应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划定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建立水资源竞争开发机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依程序取得水资源开发权满两年不动工建设的,强行收回开发权,重新组织竞争开发。不需要组织竞争开发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州际、县际界河水资源开发权由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报批。 水资源竞争开发管理办法,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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