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
(3)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已失去原有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 (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6、什么是推定全损?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答:推定全损,又称商业全损。我国《海商法》第246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将货物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1)保险标的在海上运输中遭遇保险事故之后,虽然尚未达到灭失的状态,但据估计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
(2)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之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花费用估计要超过收回后标的的价值;
(3)保险货物受损后,其修理和续运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 (4)被保险船舶受损后,其修理或者救助费用分别或两项费用之和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7、什么是委付?委付有哪些应该注意的问题?
答:(1)委付,就是指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通知,表示愿意将本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已全部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2)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已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海商法》第250条又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8、比较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答:(1)施救费用,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理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避免损失扩大,因采取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标的物遭受的损失;施救费用包括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受损而支出的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之外以另一个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 (2)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到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海上救助中,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一般都在救助开始之前或在救助过程中订立救助合同,一个是雇佣性救助合同,不论救助是否有效,均有约定的费率(固定金额、工作时间)付给救助费用;同时,救助工作在遇难船指挥之下进行。另一个是“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救助费用是在救助完成之后,根据救助效果,获救财产价值、救助工作危险程度和技术水平,以及救助工作时间和耗费的费用等通过协商或仲裁来确定,如果救助没有效果,
45
便不付给报酬,助救人为了保证其在救助之后获得报酬,一般都要求被救方提供担保,对未提供担保的被救财产,救助人享有留置权。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与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责任加起来,不能超过一个保险金额,而是要按保险金额同被保险标的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是同保险人对施救费用所负的赔偿责任有区别的。
46
第十六章思考题及答案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有什么区别?
答:(1)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为一个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己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主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 条款时;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比平安险广泛,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①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里的“外来原因”并非运输途中的一切外来风险,而是指一般外来风险,并不负责由于特别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的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分别包括哪些险别?
答:(1)一般附加险有以下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以下6种: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
(3)特殊附加险主要承保海运货物战争险、战争附加费用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3、如何正确理解“仓至仓”原则?
答:“仓至仓”原则,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地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4、什么是卖方利益险?一般在什么情况下投保该险种?
47
答:卖方利益险是供我国出口企业在采用托收方式,并按FOB或CFR条件成立出口时,出口企业没有投保货物运输基本险。一般为保障自身在货物运输途中遇到事故时,买方不付账赎单而遭受的损失而投保这个险种。
5、英国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货物条款与1963年条款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1)新条款的结构统一,体系完整,语言简练。新条款各种险别条款的条文,均按问题的性质作统一的分类排列,体系完整,语言简练。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各种险别条款,除了作为附加险的“恶意损害险条款” 之外,均包括八项内容,即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间、索赔、保险利益、减少损失、防止迟延、及法律惯例。1963年的协会条款有14条,新条款有19条,增加了保险利益条款、续运费用条款、增值条款、放弃条款和英国法律与惯例条款,内容更加全面,体系更加完整。 (2)新条款主要险别采用英文字母A、B、C命名。新条款取消了旧条款“单独海损不赔”、“负责单独海损” 及“一切险” 的名称,而代之以“协会货物条款A”〔ICC(A)〕、“协会货物条款B” 〔ICC(B)〕及“协会货物条款C”〔ICC(C)〕。这一改变克服了旧条款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易使人们产生误解的弊端。另外,新条款A、B、C条款都取消了免赔额(率)的规定。
(3)新条款的承保责任采用“列明风险” 和“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两种方式。新条款A就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除外责任” 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新条款B、C条款以及战争险与罢工险则采用“列明风险” 的方式,即在条款的开头就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
(4)新条款取消了“全部损失” 与“部分损失”的划分。新条款对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损失,不再作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的划分。按新条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反之,凡不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这一改变,简化了对保险人承保责任的规定,使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比较明确,减少了不同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相互交叉重复的现象。
(5)新条款中险别的差距扩大,险别的划分容易。旧条款中“单独海损不赔” 与“负责单独海损” 的差距较小,极易混淆,而新条款中的ICC(A)、ICC (B)及ICC(C)险别的差距较大,且容易划分。
6、现行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A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承保风险。该部分的内容包括三个条款,即风险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和双方有责碰撞条款。从承保范围看,A条款主要承保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责任范围广泛。
(2)除外责任。包括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两大类。内容全面详尽,条理清晰,分为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四个条款。所有的除外责任不仅适用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损害,而且还适用于有关的费用。
(3)保险期限。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包括三个条款,分别是运输条款、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
(4)索赔。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而向保险人索赔时,适用以下四个条款:保险利益条款、续运费用条款、推定全损条款和增值条款。
(5)不得受益条款。该条款规定,本保险的利益,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 (6)减少损失。本条规定明确了被保险人所应负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对于保险项下的索赔,应负以下义务:为避免或减轻损失而采取合理措施;保证保留及行使对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的权利,即保护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7)避免迟延。根据合理迅速处置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的一切情况下,
48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