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
受益的全体船、货各方分摊。这条“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到公元前916年由罗地安海商法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下来,它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种共同海损的分摊形式,后来被保险所代替,产生了海上保险。公元前700年,希腊的船主在出海航行前,将船、货作抵押向放款人取得航海资金的借款,如果船、货安全完成航行,船主归还借款并支付较高的利息,如果中途沉没,船主不必偿还本金和利息,这种抵押借款实际上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后来又出现了“无偿借贷”制度,在航行前,由资本所有人以借款人地位向贸易商借得一笔款项,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资本所有人不再偿还借款(相当于收取保险费);反之,如果船、货中途沉没或损毁,资本所有人有偿债责任(相当于赔款),这与现代海上保险的含义更为接近。
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起初海上保险是双方的一种口头缔约,到后来才出现了书面合同。目前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也是在意大利发现的,它是1347年10月23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处理的,承保了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到了1393年,在佛罗伦萨处理的保险单已经有了“承保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等表示具体承保范围的字样,开始具有现代保险单的形式。
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使英国逐渐成为世界贸易、航海和保险中心,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伦敦劳合社,在海上保险和再保险方面起了最为重要的作用。美国的海上保险起步比较晚,1721年,约翰·科普森在费城设立了承保船舶、货物的保险所,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家海上保险组织。1792年,美国第一家股份保险公司——北美保险公司成立。之后,随着美国的独立以及在政治、经济上的飞速发展,海上保险事业也蓬勃发展起来,在世界海上保险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近代海上保险随着交通发达、贸易的发展也日益扩展它的范围,它已不是单纯指海洋上危险,还包括内陆的水域以及与海事活动联系在一起的际上危险,所以海上保险已被运输保险这一名词所代替。
5、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答:保险的种类有以下四种分类方法:
(1)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一般都是强制性的,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成员不论你愿意与否,都需要参加;而商业保险的是出于自愿的。政策保险,是指政府由于某个特定政策的目的,以商业保险的一般做法而举办的保险。
(2)按照保险的标的分类,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富以及其相关利益作为标的物一种保险。财产保险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和盗窃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可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承保责任的不同,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规定的预期应得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分为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3)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又称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建立双方的保险关系。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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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其实就是投保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金额、保险期限以及是否退保等事项。至于保险人也有权选择被保险人,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期限等保险条件。自愿保险是商业保险的基本形式。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队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这种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依据国家立法,而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愿与合同行为。
(4)按照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和承保方式的不同分类,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原保险也称为“第一次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形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事故所导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偿责任,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大多指的是原保险。再保险又称为“分保”,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一个保险人承保。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在相同保险期限和范围内,承保同一风险的保险形式。当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各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6、请比较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答:(1)再保险,又称为“分保”,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一个保险人承保。最初承保业务的公司称为分出公司或者原保险人;接受分出公司保险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
(2)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在相同保险期限和范围内,承保同一风险的保险形式。当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各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
(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法》进一步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重复保险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需要将保险报标的的实际损失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
7、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答: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具有经济合同所共有的一般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平等;
(2)保险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才能成立; (3)保险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4)保险合同是互为有偿的合同。
同时,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除了具有上述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于保险事故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性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投保人来说,其所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获得大大超过所付保险费数额的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丧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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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保险费;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其支付的保险金数额将大大超过保险费的收入,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获得保险费的利益,而无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危险事故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诚信度要比一般的合同高,故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5)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附合性合同,则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则只是作出取与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合同就是具有这种合同的特点,保险人依一定的根据,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无权修改通用的某项条款,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某项内容,也只准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和附加条款或附属保险单,而不能依自己的意思自由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
8、保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保险合同应包括下列各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9、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那两个环节?
答:(1)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与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
(2)要约,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意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撤回或变更其要约。在保险合同中,一般投保人为要约人,投保人根据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保险条款内容填具投保单,并且交给保险人的行为即为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也就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示愿意完全按照要约内容与其订立合同的答复。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接受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并在保单上签章后,即视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10、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哪些原因?
答: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失。保险合同订立后,有以下原因终止:
(1)自然终止。保险合同一般都订明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责任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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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此终止。保险合同届满自然终止时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协议终止。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自然终止之前,出现原约定的终止条件,保险合同即终止。
(3)履行终止。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全部保险金额以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但如果保险标的因为承保风险之外的原因导致全部消失,保险合同也自然终止。
(4)违约终止。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因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基本条件,保险人有权自违约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5)原始无效。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蒙骗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从开始时即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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