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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化馆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禁止各部室、临时机构非经单位授权自行签订合同。
第四条 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单位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五条 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单位(部室)和承办人,并有明确的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签订合同单位(部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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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存档。
第七条 订立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主管单位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单位(部室)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单位(部室)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拟定后,由合作双方对合同条文及约定内容进行共同的初步审查和协商。双方对合同约定内容及形式进行初步确认后,进入各自法律审查环节。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单位(部室)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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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等材料报送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处审签。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单位(部室)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重大合同标的额超过50万(含50万元)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的由单位法人书面授权分管副馆长签字;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法人书面授权部室主任签字。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一式五份,(办公室、财务部、承办部室各执一份;合同相对人两份)书面授权书一式三份(办公室、承办部室各执一份;合同相对人一份)。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单位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单位(部室)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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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办公室、财务部备案。办公室负责合同归档。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单位(部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室)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四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单位(部室)应当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提交预期风险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单位(部室)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部室)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单位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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