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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导游人员年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省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导游行为,提高导游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促进导游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导游人员年度检审(以下简称“年审”)是指我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导游人员进行集中性的年度检查审核。
年审的内容包括:导游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劳动人事关系及其变动;导游人员在年度内从事导游服务的工作量及质量;导游人员接受培训和管理的情况;导游人员遵守行业法规情况。
第三条 考取《导游人员资格证》,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导游证》的人员,均应参加年审。考取《导游人员资格证》,未领取《导游证》的人员不参加年审。在年审年度内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不进行年审。
第四条 由年审主管机关对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进行为期一周左右的年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其培训考核成绩应作为年审通过与否的依据之一。旅行社每年要对本社导游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素质培训。不接受培训的导游人员,不予通过年审。
第五条 省旅游局委托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年审机关,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导游人员年审。省直旅行社导游人员年审由省旅游局负责并组织实施。 导游年审一般应与每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同时进行。
旅行社应统一组织本社导游人员参加年审,逾期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人员,其《导游证》自行作废,旅行社不得聘用其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 导游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安徽省导游人员年审报告书》,并经所在旅行社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年审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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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导游证》;
3、《安徽省导游人员年审报告书》; 4、年审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导游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在年审报告书上签署意见,主管机关应认真审核导游人员及旅行社填报的年审报告书,必要时可到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年审主管机关根据导游人员在年审年度内遵守行业法规规章和服务水平等情况,对导游人员作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或“不予通过年审”的结论。 第九条 在年审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导游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1、未佩戴导游证上岗;
2、未经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3、在导游活动中,擅自向旅游者兜售商品或购买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或以明示、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4、擅自带领游客到非旅游定点单位购物或接受服务,或超过规定的购物次数; 5、有年审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在年审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导游人员,暂缓通过年审,年审机关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给予限期改正、吊扣导游证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l、两次以上未佩戴导游证上岗;
2、两次以上未经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4、在导游活动过
3、导游活动未达到《导游服务质量》标准,引起游客投诉;程中,渲染封建迷信和含有低级趣味的内容,讲解中出现政治问题;
5、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6、在导游活动中,擅自向旅游者兜售商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或以明示、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情节较为严重、反映较为强烈的;
7、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8、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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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经旅行社允许私自与定点饭店、餐馆及旅游景点签单或与旅行社账款不清者;
10、有年审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以上条款规定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人员,在吊扣导游证的期限内,旅行社应组织其学习培训,并在切实改正后向年审机关写出检查报告,年审机关视情进一步作出年检结论。
第十一条 在年审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导游人员,不予通过年审,吊销《导游证》: 1、未经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多次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情节严重的;
2、导游活动未达到《导游服务质量》标准,因服务质量差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严重不满,引起重大投诉,导游人员负主要责任的;
3、在导游活动过程中,渲染封建迷信和含有低级趣味的内容,讲解中出现重大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导游活动中,擅自向旅游者兜售商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或以明示、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情节严重的;
6、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的;
7、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受刑事处罚者(过失犯罪除外);
8、无故不参加年审或因其他原因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的;
9、有年审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年审机关和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可对年审年度内业绩突出的导游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导游人员处罚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进行。其中,对导游人员提出警告或暂缓通过年审的,由地市年审主管机关自行作出决定;需要对导游人员作出不予通过年审、吊销导游证处分的,由地市年审机关提出建议,报省旅游局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各地市年审主管机关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导游年审工作,对年审结果进行公告,同时向省旅游局上报年审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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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办法自2001
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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