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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安委办[2008]4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14 【实施日期】2008.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办〔2008〕46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9月8日早8时许,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选矿厂的尾矿库发生垮坝,26.8万立方米的矿碴泥石流将下游的一个农贸集市和两个村子的部分房子冲跨。截至14日止,已有254人在事故中遇难,3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和伤员救治,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工作,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迅速在山西省襄汾县召开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场会。据初步了解,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事故的 1 / 2
主要原因一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二是隐患排查不认真,三是安全监管不严格,四是政
府安全工作不到位。目前,事故的原因还在调查之中。为认真汲取“9?8事故”教训,加强我省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立即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各地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本辖区内各类(在用、在建和停用)尾矿库进行逐个安全检查;要落实安全检查工作的责任,检查时要形成检查人员签名的书面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梳理,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要立即停用,并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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