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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甲方总承包合同工期顺利完成,甲方有权针对乙方的工作质量好坏调整乙方的工作人员和工作范围,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由此发生的结算变化,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裁决,完善内部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工作。
(4)合同:乙方应与其进场作业人员签订劳务或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投保,积极参加项目部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会。
(5)管理:乙方必须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对作业班组实行有效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等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6)材料计划: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现场项目部提供的进度计划安排,做好材料计划工作,材料计划表交甲方项目部,甲方项目部进行审核后组织材料到场,如因乙方计划不及时,造成的停窝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公司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材料计划要求准确、及时,按照甲方现场项目部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如乙方所提供的计划超过现场使用量,由此造成的浪费、材料库存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可在其结算费用中进行冲抵。乙方的材料计划表应提前提供给甲方项目部,一般材料应提前 3 天,需加工的材料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供(如玻璃、石材、钢材加工件等)。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的材料,须经甲方验收,采购材料的费用由乙方在工程款支付时提供相应采购发票,甲方予以支付。其中乙方的代购劳务费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7)成品、半成品保护:乙方在施工中应与各工种、工序配合,保护成品、半成品,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成品、半成品的损坏、破坏等,甲方将给予乙方每次100--500元的处罚,同时责令乙方修复并赔偿全部损失。 (8)食宿:乙方负责进场人员的食宿。
(9)禁止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与业主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乙方进入现场人员不得系带小孩、家属和与现场无关人员,如违反,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安全施工、检查、事故处理: 1. 安全施工:
(1)乙方必须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和现场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对甲方提供的安全设施和条件,乙方有义务就完善提出建议,如乙方未及时提出,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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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施工人员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安全防护用品由乙方自行配备和正确使用,必须有安全使用许可证、合格证等,严格按照甲方的安全保证措施施工。如确系违章作业,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 检查:乙方人员必须接受甲方项目部的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和处罚。甲方项目部检查发现乙方人员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工具等违反安全操作的,将对乙方按 每人次 100 元进行处罚。 3. 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项目经理,并按项目经理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由乙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伤亡人员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并作好善后工作。相关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若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伤亡事故,乙方应当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甲方尽力协助。 六、保险:
1.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于签订合同15日内购买保险,并将购买保险凭证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项目部。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此义务。乙方违反此项约定,承担10万 元的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上述执行,甲方可在工程款中扣出 10万 元的风险准备金,在乙方提供购买保险凭证的复印件后 3 天内予以退还。 3. 保险赔偿额度不足赔偿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施工变更:
若出现附件 外增加项目,需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将此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增加的签证部分应在事情发生后两周内完清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八、施工验收:
乙方完成的各分项工程必须经业主方、监理方、甲方、质监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检查、考核评定,并经国家质检部门最终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后,予以计价。本合同单价由基价、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组成并按8.5:0.8:0.5:0.2的比例构成,任何一项未达标,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在结算时扣减。 九、劳务报酬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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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量的确定:完成工程量经乙方签字确认后,上报甲方项目部和工程部审核。由甲方项目部和工程部按实收方,并经甲方工程部审核后方可结算。量差5%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调整;若有虚加部分超过总完成工程量的5%,则甲方按所有综合单价降低5%给乙方予以结算,工程量按实调整;若有虚加部分超过总完成工程量的10%及以上的,则甲方按所有综合单价降低10%给乙方予以结算,工程量按实调整。 3. 支付条件: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发票和劳务发票。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因乙方原因逾期完成,甲方按每天 500 元收取违约金。
2. 该分包工程验收时,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质量验收标准,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整体合同金额 %违约金,甲方可责令乙方返工整改,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保修及索赔:
1. 保修内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2. 保修期限: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3. 保修金额:保修金额为结算价的 %。
4. 保修金的扣除:在保修期内,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落实维修工作并开始实施;属人为破坏的,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支付。保修期内乙方未按甲方通知在 2 天内及时履行保修责任的,甲方将扣除保修金另行安排人员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 保修金的退还:保修期满后,扣除可能发生的保修费用后余额于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退还。保修金不计利息。 十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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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禁止转包与再分包:
禁止乙方将承包内容转包,否则,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四、补充条款:
1. 在合同的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当事人不得追逐本项目范围内的一切不当得利,不得对外从事行贿受贿等一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上述活动一经发现,甲方将对当事人处以合同总价的 5%的处罚,并安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乙方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擅自使用电炉和其他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一经发现甲方处罚乙方每人次 200 元。
3. 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打架、赌博、聚众闹事等,一经发现处罚 500 元,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4. 乙方应组织和管理好自己人员,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在保证正常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乙方不得唆使或聚集人员到甲方闹事或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程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 施工途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自行停工、退场,否则甲方可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不予支付已完工作量价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6. 本工程甲方提供的约定乙方保管的材料乙方有义务及时验收和妥善保管,若发生损坏,必须按原购价格赔偿,对其余材料必须限量使用,对超量使用造成材料浪费或因乙方原因返工造成的材料浪费,均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采购的辅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厂家、规格、型号、产地等,按甲方指定的产品、地点采购(材料约定损耗详见附件 )。
7.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足够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按月进行考核,如乙方未能完成当月甲方下达的任务,对未完成的每分项工程进行 每项 500 元的处罚(可累计计算),在其每期结算款项时予以扣除。 十五、合同效力:
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甲方、业主、国家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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