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暴力拆迁被判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辩护书(例)
5 案例
辩护人衷心希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能够超脱于地方利益之外,法官能够秉承司法良知,给被告张龙其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律师:夏霖
李瑾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日
1 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沪检一分刑诉[2008]183号
被告人张龙其(ZHANG LONG QI),男,新西兰国籍(护照号码EB105667),1964年11月23日出生于中国上海市,大学文化,上海贝银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长宁区新渔路300弄26号202室。
被告人潘蓉(PAN RONG),女,新西兰国籍(护照号码EBl05662),1965年7月21日出生于中国上海市,大学文化,无业,暂住本市长宁区新渔路300弄26号202室。
被告人张龙其、潘蓉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6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潘蓉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对被告人张龙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被告人张龙其、潘蓉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12日上午,为阻碍中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拆迁行动,被告人张龙其、潘蓉在本市闵行区吴家巷村陆家弄24号三楼阳台上,向现场执行拆迁的工作人员及车辆投掷其自制并点燃的汽油燃烧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证人陈松鸣、王丽波、邓长权、陈坚华等人的证言;宅基地批复材料、拆迁谈话笔录、房屋拆迁裁决书、执行强制拆迁通知以及汽油瓶、汽油桶等
2 案例
书证、物证;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张龙其、潘蓉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其、潘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章)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
检 察 员 高 ×
代理检察员 刘××
附:
1、被告人张龙其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被告人潘蓉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 3 8 ******4 3;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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