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绍市委办发〔2011〕64号 - 中心村培育建设
18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电力、供排水、电信、广电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不能按一般商业、房地产等开发项目标准收费,原则上只收取材料设备成本费及人工费。
(三)推进宅基地置换,改善中心村人居环境
1.加快宅基地置换。中心村村民及其辐射范围内的行政村村民,可在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按市、县两级政策置换多层或高层公寓房、自建或代建联立式跃层式农房(只限于城镇规划区外的中心村)、租住廉租房(只限于低收入农户)。鼓励集中成片与整村(自然村)置换,置换价格可根据当地实际低于成本价,由所在乡镇(街道)、中心村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确定。涉及成片置换的村集体所有房屋,可按宅基地置换政策,参照成本价置换。
2.加快旧村改造建设。鼓励中心村对村内危旧房、零星宅基地及空关房进行连片整治、置换盘活。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新农村建设公司或各类工商资本,采用封闭运作、自求平衡形式改造建设小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允许采用公开拍卖,按一定比例或全部回购安置房的形式开发建设。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跨行政村在中心村置换房产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土地置换、价值补偿等方式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相关土地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由中心村和相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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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协商分成。项目置换产生的存量建设用地,复垦的,抵还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周转用地指标后的溢余指标,可由政府收购,按市场价结算,净收益部分用于中心村新农村建设;不复垦的,若溢余土地拍卖的,拍卖所得除应缴省级及省级以上税费等规费外,全额返回,用于项目建设;若溢余土地开发的,由项目开发主体与乡镇(街道)、村协商一致后,允许开发建设,政府在土地招拍挂等方面予以支持。
4.保障跨村置换村民合法权益。非中心村村民在中心村建(购)房后,其户籍关系可迁入中心村,户籍关系迁入中心村后,除不能享受原中心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外,享受原中心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同时可继续保留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原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
(四)发展村域经济,增强中心村自我发展能力 1.发展村级物业经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原则的前提下,鼓励中心村集体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村级留用地,自主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农贸市场、商铺店面、乡村宾馆、旅游服务等除商品房以外的村级物业项目。积极探索工商资本、农户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村级物业项目的联合开发经营。
2.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城镇工矿建设规划范围外,中心村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领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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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流转给本村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地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与同用途的国有土地一致,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和除保障性住房外的住房建设;适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可征归国有,土地拍卖所得80%以上返还给村集体。用地项目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县(市、区)职能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升中心村集聚吸纳功能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中心村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垃圾收集、污水治理、消防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民居保护。垃圾收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等工程设施要覆盖全体村民,村内道路全面硬化、通达到点到户,河沟池塘水清流畅,山区、半山区、平原村庄绿化率分别达到18%、23%、28%以上,路灯普遍亮化,电力线、广播电视线、电话线等三线搭架整齐有序。
2.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建设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功能齐全的村务活动室、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警务室、文化室、广播室、体育健身场所、幼儿园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等便民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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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步骤
中心村培育建设从2010年开始启动。中心村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规划启动期。用半年左右时间,完成中心村的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确定具体的建设项目,同时开展宣传发动,做好建设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全面启动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期。按照“不规划不设计、不设计不建设”的原则和项目化管理、制度化推进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开展项目建设。各中心村每年要按照建设规划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并对完成的建设项目,及时开展自查验收。项目建设周期时间过半,人口集聚和土地复垦要力争完成规划目标的50%以上。
(三)考核验收期。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各中心村要对照建设规划和考核验收标准,认真进行自查验收,不断完善提升。各县(市、区)负责对各中心村年度实施项目及项目建设周期建设成果的初验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市里组织复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心村培育组组织实施中心村培育建设工作,主要承担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工作指导、情况综合和督查考核等职责。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出台相应的具体政策,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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