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经营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在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网站上(或者其他专用技术支持系统)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所有机组(含抽水蓄能电站)上月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的明细结果,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电力调度机构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应保存辅助服务补偿数据至少两年。
第四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对上月辅助服务补偿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每月17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含争议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由电网经营企业向各结算方出具结算凭据。
第四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补偿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其中,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附件1的格式要求书面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辅助服务管理开展情况(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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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篡改一次调频、AGC投(退)信号及有关量测数据。
第四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应予以配合。现场检查措施包括: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罚并对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各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见附件2:《南方区域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表》,补偿标准由电力监管机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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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南方电监局解释和修改本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执行的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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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总结分析报告格式
年 调度机构执行 “两个细则”总结分析报告
一、“两个细则”开展情况
(一)工作时间分段情况(模拟时段,试运行时段); (二)“两个细则”覆盖范围(包括发电机组类型、辅助服务及考核项目,没开展的项目请写明原因);
(三)参与“两个细则”发电企业的规模。例如共计 家电厂,装机容量达到 万千瓦,占本省统调装机容量的 %; (四)考核与补偿费用的结算情况(如没结算,请写明原因); (五)“两个细则”修订前后的对比情况及效果(如没修订,则不写);
(六)补偿及考核情况统计及分析(按附件的表格统计后再分别进行分析)。
1.附表1:总体情况分析,例如全省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费用累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累计;并网运行考核主要集中在哪些项目,辅助服务补偿主要集中在哪些项目;差额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结余情况;
2.附表2,3:并网运行考核情况分析; 3.附表4,5:辅助服务补偿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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