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人均耕地在表列数据之间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按插入法计算。
2.人均耕地小于0.7亩时按0.7亩的标准计算。 3.计算人均耕地时,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计算。
附表2:
主城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标 准 作 物 类 别 一类标准 蔬菜类 1430——1760 (含经济作物类) 粮食类 1100——1430 1320——1650 990——1320 1210——1540 880——1210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说明: 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与蔬菜类标准一致。
附表3:主城区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处置。
附表4:
主城区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 构 条石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片石 砖 土围墙 道路 水泥路面 平 55——66 44——60.5 38.5——55 人行道路一38.5——55 立 27.5——44 方 33——49.5 米 4.4——6.6 33——49.5 22——38.5 27.5——44 3.3——5.5 27.5——44 集体改田改16.5——33 土堡坎、房屋22——38.5 基础堡坎不2.2——4.4 予补偿。 单 位 一类标准 单 价(元)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备 注 律不予补偿; 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泥结路面 33——44 27.5——38.5 22——33 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简易路面(机13.2——15.4 12.1——14.3 11——13.2 碎石泥结路耕道) 面标准补偿。 砖瓦 废弃砖瓦、石 座 4400——5500 3850——4950 3300——4400 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石灰窑 条石 水泥 水井 简易 机井 由征地单位单人 公告坟主,按座 198——220 187——209 176——198 坟墓 期迁葬,逾期座 308——330 297——319 286——308 不迁葬,按无双人 坟主处理。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石板 或院坝,非正5.5——6.6 规不成形的水泥 平 4.4——5.5 3.3——4.4 8.8——11 零星小块弃地坝 方 7.7——9.9 6.6——8.8 4.4——5.5 平地,不论是3.3——4.4 2.2 2.2——3.3 2.2 三合土 米 2.2 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土 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农民自建室条石、坚石硬内粪坑和燕打 窝形粪坑,一粪池 立 27.5——38.5 22——33 16.5——27.5 律不予补偿。方 8.8——11 7.7——9.9 6.6——8.8 三合土、水泥 已按标准补米 3.3——5.5 2.2——4.4 1.1——3.3 贮水池 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土 费不再补偿。 条石、砖砌 44——55 立 指村社人工33——44 27.5——38.5 水渠 方 砌筑的专用16.5——22 11——16.5 片石(砖、三合米 水渠。 22——27.5 土) 立 44——55 33——44 27.5——38.5 水井:按容积方 22——33 16.5——27.5 11——22 计算补偿后,米 8.8——11 7.7——9.9 6.6——8.8 一律不再计个 220—330 165——275 110——220 算材料补偿。 碎石(含条石) 方 米 续附表4:
主城区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 名称 结 构 位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单 价(元) 备 注 9米以上圆电杆 根 88——99 82.5——93.5 77——88 电杆 水泥方电杆根 44——55 38.5——49.5 33——44 (含9米以下圆电杆) 室外照明电1.1 线 米 电线 1.1 2.2 1.1 2.2 米 2.2 动力电线 水管 室外饮水管 米 2.2 2.2 2.2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 钢架薄膜 亩 3300——3850 2750——3300 2200——2750 大棚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
附表5:主城区征地房屋补偿标准
结 构 房屋结构 类 别 一类标准 预制盖 216——240 砖 混 砖墙(条石)结 构 砖墙(条石)瓦盖 192——216 砖墙(木板)穿逗瓦168——192 盖 砖 木 砖墙(片石)瓦盖 144——168 结 构 砖墙石棉瓦盖 (含132——156 油毡、玻纤瓦) 土 墙 穿逗、土墙瓦盖 120——144 结 构 石棉瓦、玻纤瓦盖 108——132 土墙毡盖(含棚盖) 72——96 简 易 简易棚房 36——60 单位:元/平方米
补 偿 单 价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204——228 192——216 180——204 168——192 156——180 132——156 120——144 108——132 96——120 60——84 24——48 144——168 120——144 108——132 96——120 84——108 48——72 12——36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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