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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财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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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14:49:37

夫妻权益受损害一方而言,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意味着分割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即夫妻权益受损害一方获得了共同财产的完整的所有权。关于婚内财产分割问题,后文详述。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权

(一)概说

收益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一般而言,收益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孳息由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构成,根据物权法的关于二者的类型和收取权的规定①,天然孳息的归属采“原物主义”,孳息与原物分开后,孳息归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所有,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例外情形。法定孳息是基于法律关系或者交易习惯产生的,如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即为其企业或个人以获得为了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实践中的增值,从其本质来讲,是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其表现形式为物或其他财产的市场价值的增加。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收益权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之外,其它财产收益权均归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及其评价

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归属,早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就在我国学界就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与争论。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

1.共同财产说。该学说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其理由是,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要求。由于夫妻财产是一种建立在夫妻身份关系下的特殊财产关系,当民法与婚姻法冲突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民法从随主原则在婚姻法的一个例外规定,由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孳息,符合“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特征,因此,把它归入夫妻共同财产是顺理成章的事。②

2.个人财产说。该学说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均为一方的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②

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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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理由是符合民法所有权取得的原理。①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归原物所有人。

3.部分共同财产,部分个人财产说。该学说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收益的不同类型加以区分,分别认定。如果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凝聚着配偶的协力,那么,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收益为夫妻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即个人财产说的不足是比较明显的。该观点完全按照民法的原理一概而论,但没有认识到通常情况下,“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并不能完全按照民法原理进行解释”②,“一方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③因此,该观点往往会得出不公平的结论。

《婚姻法解释三》基本采纳了第三种“部分共同财产,部分个人财产说”学说。该解释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将一方婚前的投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孳息和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原因可能是投资收益的获得往往存在配偶的协力或者贡献,而孳息和自然增值取得可能不涉及夫妻双方的协力。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略有不足之处。第一,关于孳息的取得。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如树结出的的果实,法定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等。夫妻结婚后,即成为一个紧密的生活共同体,夫妻共同协作是生活常态。以天然孳息为例,果树(婚前财产)结出果实,需要施肥、授粉、剪枝甚至后期的采摘等一系列过程。这一过程中,作为共同生活体,配偶方往往会有所协助,因此,将天然孳息一概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过于绝对。第二,关于自然增值的取得。增值,顾名思义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以公认为增值品房屋为例,如果结婚前,男方购买了房屋,女方购买了等价值的家用汽车、电器等,若干年后双方离婚,房屋升值,家用汽车等已损耗和贬值。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该自然增值由男方独享,而损耗由女方独自承担,是不公平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基本赞同第一种观点,主张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解答》,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②

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 ③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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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切增值都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即主张实行“增值共享制”。正如台湾地区修订后的民法亲属编第107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后财产。”这样侧重于保护处于弱势的配偶一方,维护婚姻家庭生活,肯定他们为家庭所作的贡献。正如王泽鉴谓其立法目的乃“为保障他方配偶之协力,及日后剩余财产之分配。①同时,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发生的损耗或者贬值也应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即实行“损耗共担”制。正这样,才能符合婚姻法的本质要求,才能更好地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一)概说

处分权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形式②,是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③。事实上的处分指所有人将财产直接消耗在生产和生活中。法律上的处分权指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即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加以移转、限制或消灭,如转让财产、设定抵押权或质权、抛弃财产等④。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关系着共同财产的最终命运,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婚姻法》第17条第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显然,“处理权”包含“处分权”。对此,《婚姻法解释一》进一步规定:“(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可单独行使处分权,涉及处分重大财产的,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如果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这一处分行为对夫妻双方不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① ②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2页。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 ③

摘自百度词条http://baike.http://m.china-audit.com//view/470719.htm ④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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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了夫妻共有财产或处分了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行为还可能与第三人发生财产上的联系,即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从而影响到交易安全。

对于夫妻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性质,通说认为,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①,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笔者认为,运用无权处分制度可以解决此类问题。值得指出的是,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无权处分,但以“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②

从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来看,婚姻法属于私法的范畴,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夫妻共同之债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但婚姻是男女以夫妻关系结合的社会形式。婚姻不仅具有社会性,也具有法律性。而夫妻共同债务正是建立在夫妻这一特定社会个体的信任之上。它向债权人提供的信用保证不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因为第三人在与夫妻进行交易时,很难辨别与自己进行交易标的物是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因此,对于处分夫妻约定财产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就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前提,从而避免夫妻以约定来逃避责任。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说明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由夫妻一方证明该第三人确已明确清楚的知道夫妻之间的约定。即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但是在实践中有两个问题,一是第三人如何知道夫妻财产约定?二是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夫妻如何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笔者认为,解决的办法就是对夫妻约定内容进行公示,从而加强约定的公信力。因为公示最基本的功能在于让夫妻之间财产约定为公众所知,从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保障交易安全。通过公示,让第三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了解夫妻财产约定,无论第三人是否知道,在法律上都应推定第三人已经“知道”,这是公示公信力的体现,也是交易行为人可以遵守的规则。

关于公示的具体方式,国外立法在公示方式上主要有公证和登记两种:公证方式如《德国民法典》第1574条规定:“婚姻合同必须在双方同时在场订立,并

①②

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争论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0页。 袁娟:《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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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权益受损害一方而言,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意味着分割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即夫妻权益受损害一方获得了共同财产的完整的所有权。关于婚内财产分割问题,后文详述。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权 (一)概说 收益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一般而言,收益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孳息由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构成,根据物权法的关于二者的类型和收取权的规定①,天然孳息的归属采“原物主义”,孳息与原物分开后,孳息归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所有,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例外情形。法定孳息是基于法律关系或者交易习惯产生的,如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即为其企业或个人以获得为了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实践中的增值,从其本质来讲,是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其表现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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