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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建文[2013]26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30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
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郑建文【2013】26号)
各相关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豫建建[2012]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减少大气粉尘污染,逐步达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成立企业和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按本通知执行。 1 / 2
二、新成立企业厂区要求:
(一)新建企业生产厂区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宜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新、改扩建企业应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二)混凝土绿色生产的内容纳入内部管理体系文件,指定专人负责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购买或租赁厂区需取得国家合法用地手续,生产厂区面积不得小于40亩,租赁的厂区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四)厂区内的生活区、生产区和料场采用不起尘的硬化处理,且厂区内的绿化面积不低于厂区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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