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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财教规〔2015〕2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教规〔2015〕20号)
盟(市)财政局,宣传部:
为进一步推进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不断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自治区财政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资金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党委宣传部
2015年12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管理,共同成立自治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确定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确定扶持额度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体现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 2 / 3
区文化产业发展有关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要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发挥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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