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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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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3:53:32

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一?○三倍以下吹洩;具有釋壓裝置之貫流鍋爐,其安全閥得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之一?一六倍以下吹洩。經檢查後,應予固定設定壓力,不得變動。

二、過熱器使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鍋爐本體上之安全閥吹洩前吹洩。 三、釋放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 四、壓力表或水高計應保持在使用中不致劇烈振動,其內部應不致凍結或溫度不致超過攝氏八十度。 五、壓力表或水高計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六、在玻璃水位計上或與其接近之位置,應適當標示蒸汽鍋爐之常用水位。

七、有接觸燃燒氣體之給水管、沖放管及水位測定裝置之連絡管等,應用耐熱材料防護。 八、熱水鍋爐之回水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

第二十二條

雇主應使鍋爐操作人員實施左列事項:

一、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狀態,並確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裝置無異狀。 二、避免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三、保持汽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 四、保持安全閥之功能正常。

五、每日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之功能一次以上。 六、適當沖放鍋爐水,確保鍋爐水質。 七、保持給水裝置功能正常。

八、檢點及調整低水位燃燒遮斷裝置、火焰檢出裝置及其他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功能正常。 九、以上各款發現有異狀時,應即採取適當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經化驗,達於中國國家標準一○二三一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準之規定者,方得使用,並應適時清洗胴體,以防止累積水垢。 第二十四條

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構造及使用,應合於中國國家標準規定。 第二十五條

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壓力吹洩。但小型貫流鍋爐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第二十六條

除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本章規定於小型鍋爐不適用之。 第三章 壓力容器 第二十七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設置專任操作人員,每人以操作一座為原則。但經勞動檢查機構認無礙管理維護及安全操作者,不在此限。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由經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壓力容器操作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

同一作業場所或同一機組設置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操作人員如有二人以上者,雇主應指定一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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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擔任指揮、監督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有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於第一種壓力容器運轉中,應不得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 第二十九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從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理、保養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將第一種壓力容器適當冷卻。

二、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通風換氣。

三、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四、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五、設置監視人員,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者,即採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條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一?○三倍以下吹洩。經檢查後,應予固定設定壓力,不得變動。

二、壓力表應保持在使用中不致劇烈振動,其內部應不致凍結或溫度不致超過攝氏八十度。 三、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第三十一條

雇主應使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左列事項:

一、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狀態,並確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裝置無異狀。 二、避免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三、保持汽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 四、保持安全閥之功能正常。

五、檢點及調整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功能正常。 六、保持冷卻水裝置之功能正常。

七、以上各款發現有異狀時,應即採取適當措施。 第三十二條

雇主對於第二種壓力容器、小型壓力容器之構造及使用,應合於中國國家標準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壓力吹洩;第三款之小型壓力容器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第三十四條

除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外,本章規定於小型壓力容器不適用之。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等事故,致其構造異狀,不符中國國家標準時,雇主應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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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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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一?○三倍以下吹洩;具有釋壓裝置之貫流鍋爐,其安全閥得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之一?一六倍以下吹洩。經檢查後,應予固定設定壓力,不得變動。 二、過熱器使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鍋爐本體上之安全閥吹洩前吹洩。 三、釋放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 四、壓力表或水高計應保持在使用中不致劇烈振動,其內部應不致凍結或溫度不致超過攝氏八十度。 五、壓力表或水高計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六、在玻璃水位計上或與其接近之位置,應適當標示蒸汽鍋爐之常用水位。 七、有接觸燃燒氣體之給水管、沖放管及水位測定裝置之連絡管等,應用耐熱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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