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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一、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及其形成
从犯罪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考察,古典犯罪学派形成于18世纪末。意大利
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犯罪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贝卡利亚是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犯罪与否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刑法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做出不容易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二、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
除贝卡利亚之外,边沁、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著名思想家对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也有重要贡献。 (一)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理论
贝卡里亚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他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以阻止人们犯更严重的罪行。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7、刑罚的目的是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并儆戒其他人不
敢犯罪。因此刑罚给人们以精神上的影响应是最强烈和最持久的,而使罪犯身体受到的痛苦是最少的。8、为了预防犯罪,应当采用比酷刑更为有效的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9、法律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他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好动力。对于犯罪和惩罚的关系,边沁提出以下观点:1、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起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3、犯罪人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如果驱使犯罪的动机大于制止犯罪的动机,就会诱发犯罪。4、对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例关系,惩罚给予犯罪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以抑制、消除犯罪引诱力,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边沁主张“罪刑相称”了。至于是否等量,边沁则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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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这样一个功利主义的经典公式给出了答案。他以自己的那一套计算痛苦与快乐的方法提出;刑罚的确定性越小,严厉性越大,反之,刑罚越是确定,严厉性却越小了。虽然功利主义是社会契约的一种滋生物,但它却超越了契约本身。在功利主义眼里,契约并不意味着对个人违约结果的承诺,而是在预先料想结果发生之后我们应该怎么样。这样的思维方式,已经将个人排斥在犯罪之外,而全部以审判者的身份去面对犯罪行为。
(三)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理论
费尔巴哈基于自由意志论,提倡心理强制的理论,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基于自己的欲望而行动。欲望得到满足,就得到一种“快感”。如果刑罚会给行为人以痛苦,他就会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所选择,当他衡量到控制欲望所产生的不快,小于受刑的痛苦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这就是防止犯罪的前进条件。为了实现这种心理强制作用,必须:1、制定对特定犯罪行为将处以特定刑罚的刑事法律。2、预先公布刑法,借以抑制其犯罪冲动。3、有罪必罚,使大家对法律有现实感,从而加强人们的畏惧。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使人们明白,什么样的犯罪将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四)康德、黑格尔的报应论
康德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在于惩罚犯罪是道德上正义要求,刑罚具有加害性,其本质是以暴制暴,以恶惩恶。刑罚只不过是把这种制暴惩恶手段规范化、法定化。道德上要求是一种内在要求,它靠的是自律,如果没有刑罚上的保障,道德上要求就难以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亦难以形成和巩固。刑罚本来是一种恶,是一种害,但它是基于道德上正义要求而对犯罪人施加一种恶和害,因而它是由有害变为无害,由有恶变成无恶。但康德主张的报应准确地说是一种等害报应。他认为刑罚应与犯罪相对等,等害才能实现公正,才能让犯罪人罪有应得。康德哲学的核心是自由和责任,与之相对应的两套行为准则就是法律和道德。但康德并不把法律和道德截然分开。他有句名言:“日月星辰在上,道德法律在我心中”可见其对道德法律的观点已经几乎近于信仰,非常神圣,这是将法律道德化的典型。在这种虔诚的遵循自然神圣的基础上,他提出了“等量报应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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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等质等量的同态报应,目的是恢复正义。 黑格尔认为刑罚就是对犯罪的一种自身的回报,刑罚就是为了否定犯罪而存在,惩罚犯罪是法的内在要求。黑格尔将法律和道德分为社会行为准则和个人行为准则,但最终又将两者合在一起,认为“刑罚包括这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在这里黑格尔将人——无论是守法者还是犯罪者都一视同仁地予以绝对的理性所以认为处罚一个罪犯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黑格尔眼中的人是一个完全抽象化,哲学化的形象,是“理性的存在”,支持懂义,严于律己,几乎圣人,这与“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能截然相反,叫人大跌眼镜。同样的,他所提出的刑罚报应理论也是这种思想化的抽象。
三、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正统理论
(一)自由意志论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人自由意志的产物。它们的理论基础是人是理性上的动物,在意志上是自由的,“禽兽是根据本能决定取舍,而人是通过自由意志决定取舍。”犯罪人是在意志自由情况下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同时人具有权衡利弊得失理性的能力,他们对做或不做有害于他人的行为是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和自由选择能力。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不为恶,但他却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犯罪人在意志自己情况下,选择了恶,从道德层面上看,他主观上有恶性,应受到谴责,所以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是有道德上根据的,刑罚就是惩恶扬善,之所以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恶性。他们主张罪刑均衡,罪刑法定,注重犯罪形之于外的东西,惩罚犯罪的尺度必须与所犯罪行在价值上相等,才具有正当性,倡导刑罚的节俭性、均等性,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犯罪人基于意志自由,犯重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大,犯轻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轻。而主观恶性的轻重和大小都是犯罪人意志自由的产物。所以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对其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是对犯罪嫌疑意志自由的一种尊敬。自由意志论申明两个观点:第一,意志是支配犯罪行为的内在力量,缺乏主观意思的身体动作所造成的危害,不是犯罪。第二,意志对行为的选择是自由的而不是被迫的,因此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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