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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LNG冷能空分项目场地回填和桩基工程招标文件 编号:CIGC(NB)-2012-GC-ZB-002
其它施工垃圾的清理、运输,上述施工所需的所有人工、机械和材料以及动迁、遣返等一些系列工作;临时设施,其它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承包人特此承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工作的内容、范围、要求和性质。即使本合同未对某项工作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如该等工作进行同类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实施时,根据审慎合理作业者的标准应当预见和完成的工作, 承包人应以符合本合同目的的方式实施该等工作,承包人无权要求调整合同总价和工期。
第4条 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4.1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验收合格以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
4.2
承包人拟选用的基桩制造厂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选用,发包人对基桩制造厂的确认并不代表发包人对基桩质量的最终认可,而是待本工程完工验收时进行判定。
4.3
第5条 工期 5.1
本工程工期:2012年 9 月 15 日 至2013年1 月 5日。(备注:入场时间以本工程的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甲方开工通知书为准,如人员、设备动员到现场时间调整,则工期相应调整。)
5.2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前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开工日期不予顺延。
5.3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并具备完工验收条件。
第6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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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始前向承包人进行现场情况的安全交底,交待清各种安全注意事项和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6.3 发包人有权指派工作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承包人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确认。
6.4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安全规范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认真进行整改。
第7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项下其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及时通知发包人验收。
7.2
承包人保证其具有完成本合同项下其承包范围内各项工作所需的资格或资质,并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该资质持续有效。
7.3
在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进度计划并提交发包人确认,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7.4
承包人施工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完工后的工程应当达到发包人的使用要求。
7.5
承包人应指定一名工地代表具体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以及工程保修期内的各项维修工作,并随时保持与发包人的联系。承包人工地代表如不能按发包人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工地代表。
7.6
承包人应自备本工程施工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工具,使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7.7
承包人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时,应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发包人工作人员的管理。
7.8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发包人现有设备、设施及已完工程应爱护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保持现场的整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现有设备、设施或已完工程损坏的,承包人应予以全额赔偿。
7.9
在本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前,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其工作成果。如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担费用负责修复,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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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完成,也不得与
任何第三方合作进行本工程的施工。
7.1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自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国家和行业规范另有更高标准的从其标准。
7.12 本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10日内,承包人应负责妥善完成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
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并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将自有设备、材料和人员撤离施工场地,并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保洁工作。
7.13 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承包人均应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撤离施工
现场,或本合同虽未解除,但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撤场,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撤离施工现场。上述工作的完成构成双方结算及发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承包人在此承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本工程所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且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撤场,或干扰发包人的继续施工建设。已完工程价款支付问题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承包人撤场后另行协商;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依据本合同第18条约定处理。
7.14 承包人应承担一切外界因素对施工的干扰,不得以此作为追加项目,确保施工现
场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按期完成。
7.15 承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自行负责公司备案或负责在当地自行注册分公司。
第8条 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 8.1
承包人应按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好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并承担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承包人人员的人身安全的全部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及时处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8.2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以下工作,保证参与本工程的承包人人员的人身安全: 8.2.1 自担费用为参与本工程的承包人人员办理保险。
8.2.2 涉及特种作业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安全资质等级证
明。
8.2.3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并制订安全措施报发包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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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作业。
8.2.4 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对每一个参与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将该等考核
结果报送发包人。只有考核合格者才能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上岗工作。
8.2.5 给每一个参与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配备安全带,电工
作业必须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8.2.6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围栏、安全警示标志。
8.2.7 若承包人使用脚手架、塔吊和其他涉及安全管理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必须在每
次使用之前由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安全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出具由其签署的安全检查报告。
8.3
承包人必须委派专人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并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8.4
承包人每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发包人提出动火申请并制订专项安全措施报发包人批准后且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8.5
承包人工作中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措施报发包人审批且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8.6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消防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并按发包人在本工程中的消防要求进行施工。
8.7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并且保证周边的设备、设施、环境的安全。
8.8 8.9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品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产品。
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发包人的有关HSE管理规定。
8.10 用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不得低于合同总价2%,如承包人的安全措施标准达不到
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情况,发包人现场工程师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修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8.11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双方签订的HSE作业协议书。
第9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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