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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占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占罪。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
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侵占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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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包括侵占委托物(委托物侵占、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脱离占有物侵占)。
委托物侵占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侵占脱离占有物的法益是所有权。
(一)普通侵占
1.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
2.行为对象: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的财物。 “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无论哪种占有,都要求以委托关系作为前提)。
(1)事实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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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上的占有:行为人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3)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3.行为内容:变占有为所有(侵占行为)。
(1)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委托管理现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占行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
(2)“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法律敎育 网
(3)“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万元以上。
4.责任要素: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毁坏的,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脱离占有物侵占
行为对象: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1.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2.埋藏物: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
3.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
(三)犯罪界限
1.侵占罪与盗窃罪:关键区别在于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因为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2.侵占罪与诈骗罪: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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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仅成立侵占罪(欺骗对方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四)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注意,如果侵占的是国家所有的财物,则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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