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代维管理办法(试行)
5) 业主维系 6) 通信保障
2. 日常简单修理:无源器件更换
第十三条 在符合实施代维基本原则情况下,各省可根据本省情况对代维工作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四条
3.3 代维工作标准
代维工作标准参见附件1《中国铁塔代维工作维护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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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代维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代维资质管理包括对代维公司的资质管理和对代维公司人员的资质管理。
4.1 代维公司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代维公司的资质管理包括资质要求、资质审核和资质结果管理与运用。
第十七条 总部统一制定代维资质要求,资质要求涵盖代维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注册资金、企业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设置、维护车辆、仪器仪表及机具等硬件配备、人员配置、内部管理体系等。资质要求主要用于考量代维公司是否具备为中国铁塔提供代维服务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各省公司按照统一资质要求对拟在本省开展代维服务的公司进行代维资质审核,对已提供代维服务的公司应定期进行资质复核,资质复核每年进行一次。对资质复核不合格的代维公司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否则取消其进行代维工作的资格。
第十九条 各省建立代维公司资质审核结果档案,资质审核结果作为代维公司入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现阶段代维企业至少应具备如下资质条件: (一)
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在的企业。
(二)
在2年内与通信行业内公司签订过代维合同,须具备相关专业维护
或相关专业施工经验。
(三)
代维单位必须拥有代维服务所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有从事通信维
护的经历、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四)
代维单位直接参加维护工作的人员必须与该代维单位签有正式用工
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代维合同规定的代维期,各专业代维人员的素质、数量等必需满足维护需求。
(五)
代维单位应具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基本的生产工具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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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仪表等,要求能够满足专业维护的需要。企业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备开展通信专业领域代维服务的设施。
(六)
代维单位具有完备维护管理制度、安全承诺和考核细则。
4.2
第二十一条 (一) (二)
代维公司人员资质管理
对代维公司人员的资质管理包括:
代维单位的用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代维人员必须通过相关专业技能认证。
代维单位须遵照国家劳动用工法规,与维护人员签订用工合
第二十二条
同,依法缴纳社保,严禁代维单位无合同用工、转包等行为存在。
第二十三条
代维人员的技能认证包括:
(一) 代维公司维护人员必须通过铁塔公司组织的专业技能认证方可上岗,在铁塔公司组织专业技能前,各省自行确定代维人员上岗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要求等。
(二) 总部结合铁塔公司维护范围、维护内容、维护标准,组织内外部专家统一制定各专业认证培训教材,并联合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技能认证工作。
(三) 各省依据总部技能认证要求,实施本省代维人员技能认证工作。 (四) 特种维护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出具的有效资格证明(如登高证、电工证等)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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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代维采购管理
5.1 招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部明确代维服务的采购原则,针对代维队伍选择、合同签
订等方面对省公司代维招标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
省级分公司按照总部统一要求组织完成省内代维服务的招
标采购工作,确定入围名单,签订框架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为实现代维工作规模化和集约化,降低管理复杂度,节省维
护成本,各省级分公司针对相关站址设施采取综合代维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选择代维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代维公司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
以往代维服务质量、人员构成、经营业绩、服务承诺、费用单价、仪器仪表配备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采购结果、中标单价和合同框架范本与中标代维单
位签署代维合同,招标结果须上报总部备案。
5.2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
代维合同可采用省级分公司统谈统签方式,也可采用全省统
谈、地市分签方式。采用统谈统签方式时,由省公司与代维公司签订全省统一的代维合同;采用统谈分签方式时,省公司与代维公司签订全省统一的框架协议,地市公司遵照省公司框架协议要求与相关代维公司签订代维合同,并报省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代维框架协议应包括:代维范围、代维内容、代维质量、双方职责、代维考核、违约责任、代维费用标准、代维费用结算等,并须签订保密协议、安全责任等附加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代维合同应依据框架协议进行细化和补充,对代维单价、代
维工作内容要求、代维质量、代维考核的方式方法、代维费用结算方式、代维清单、站点等级、按需维护费用、代维工作中所更换器件及使用耗材的质量要求等进行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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