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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7]62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公通字[200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其核心是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 1 / 5
原则,即由承办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治安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迅速采取措施,大力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使大型群众性活动参与各方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严格按《条例》规定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通过制定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远程教学、以会代训和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学习培训工作。省级公安机关要先行开展培训活动,对广大民警特别是治安、消防、交通等部门民警和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轮训。要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参加相关学习培训活动,使其了解《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知晓自身的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按《条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提供咨询服务、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内容,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一要转变思想观念。要改变过去包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承担无限安全责任的情况,找准自身职责定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变到加强对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上来。二要明确安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必须对活动安全负 2 / 5
责,通过确定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督促他们依法申请
安全许可,认真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措施。要督促活动场所管理者切实负起场所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事项,确保场所安全可靠。三要加强安全监管。要严格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举办。要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要指导承办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四要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认真做好活动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要求和本通知附后的文书格式,规范使用各种法律文书。
四、抓住有利契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规格、场地安全状况等因素,确定活动的安全风险等级,并据此制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分级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权、指挥权和处置权,并规范工作程序和运作模式,通过组织开展安全演练,不断提高处置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督促承办单位聘请保安员从事安全工作,逐步实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力量的社会化和安全工作的市场化。要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教育、培训,以适应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要求。要改进执法方式,提供热情周到的执法服务,努力营造活动现场欢乐祥和的氛围。 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3 / 5
6.《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 8.《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 9.《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
公安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所有文书统一使用A4型纸。 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要简明、完整、准确。 三、法律文书的留空白处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
四、文书编号,如“×公(治)大安许字[ ]第 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五、法律文书中所称“活动名称”栏,应当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全称;“起止时间”,应当填写到具体的时刻。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附件3)中的“申请材料目录”栏应当逐一填写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 4 / 5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附件7)中的“公安机关参加检查单位”栏应当填写参
加检查的牵头单位和其他所有参加单位名称;“公安机关参加检查人员”栏应当填写参加检查的公安机关民警姓名,并标明公安机关总人数;“安全检查记录”栏应当填写检查的过程、内容、结论等;“整改意见”栏应当填写公安机关责令整改的内容,没有责令整改的,填写“无”;“公安机关检查人签字”栏应当填写负责组织检查的民警姓名。 附件2
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许可申请表
承办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活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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