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完整版)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4624372
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
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
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 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 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
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 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
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 维护自身的权益
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对消费者来说 依法保护自己 更是责无旁贷
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
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 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
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 或者说
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 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
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 经营者未经允许
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
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 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1985年以来 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
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6年 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 比2005年度减少了31099件
下降幅度达4.3%.2007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
只比2006年上升了0.7%.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
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
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
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
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 如手机行业
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
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 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 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
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 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
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 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
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 该解释明确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 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 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 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 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 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 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 即在诉讼中
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 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
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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