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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Zhong合同编号:
版权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4 年 08 月 29 日在南京签署: 签约作者(实名): 马跃 作者署名(笔名):何温
身份证号码:342623199511295014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北路 签约作品:《万界永恒》
签约作品在逐浪的书号:299435
逐浪: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A区16层(收件人:编辑部) 邮编:210019
签约编辑:落秋
联系电话:025-66670004
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就与签约作者的合作及签约作品的使用达成协议如下: 1 1.1 1.2 1.3
签约作者及签约作品
签约作者:签约作者详情参见本协议附件一。
签约作品:指签约作者本人自主创作的小说作品。签约作品详请参见本协议附件一。 签约作品包括(i)所有创作完稿和未创作完稿的作品内容;(ii)该作品的所有版本,包括但不限于该作品的中文简体版本、中文繁体版本、任何文字形式的翻译版本、图文版以及图片版等各种版本;(iii)该作品的全部系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该作品的正传、前传、后传、番外以及签约作者根据签约作品相关人物、故事而创作的后续、旁支、系列作品。如无特别说明,签约作品均包含其前述形式的组成部分。
2 合作期限及范围
2.1 签约作品的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签约作品受《著作权法》规定的对著作
权保护的最长期限时止。 2.1.1签约作品受《著作权法》规定的对著作权保护的最长期限自签约作品全部完成之日起算,“签约作品全部完成之日”是指逐浪收到签约作品的完全及完整内容(包括所有章节)之日。 2.1.2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作。 2.2 合作范围
2.2.1 全球范围内的独家合作,即在签约作品的合作期限内,签约作者不得就签约作品与除逐浪以
外的第三方进行与本协议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即逐浪有权排除包括签约作者在内的任何人使用签约作品。
2.2.2 如无特别说明,对签约作品的使用均包含对签约作品及其衍生作品和/或衍生产品的使用。 2.3 如无相反约定,逐浪关联公司有权以与逐浪相同的方式使用签约作品。逐浪关联公司指逐浪书面
确认的所有其财务报表能够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与KongZhong Corporation进行合并的公司(包括逐浪未来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公司)。 3 合作内容
3.1 签约作者授权逐浪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和推广签约作品。
3.2 签约作者授权逐浪行使为本协议的目的使用签约作品的一切必要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著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各项授权的转授权等。
3.3 为更好地宣传和推广签约作品,签约作者授权逐浪行使修改签约作品的权利。逐浪有权根据实际
需要修改签约作品中不合法、不适当和不利于发表、发行、传播的内容,包括签约作品的名称。 3.4 逐浪有权(i)根据业务需要自行使用签约作品;(ii)转授权、分许可或转让于第三方使用签约作
品;(ii)转授权、分许可第三方向其他方进行转授权、分许可。
3.5 逐浪有权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及电信领域,在逐浪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中(包括现在经营
的和未来可能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中)独家使用签约作品。逐浪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签约作品制作成电子书,通过在移动通信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中国联通手机阅读基地、中国电信手机阅读基地)、互联网进行发表和/或连载发布,以电信增值业务的方式向用户提供,通过电脑、光盘、手机、PDA等载体进行发表并向用户发行等。
3.6 逐浪有权将签约作品的制作电子书的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电信运营商进行手机阅读基地
的合作。“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与逐浪合作的电信运营商有权将签约作品的制作电子书的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其上级集团公司和关联公司,例如逐浪与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合作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有权将签约作品的制作电子书的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行使。
3.7 衍生作品。逐浪有权在全球范围内,自行决定将签约作品以纸质图书、漫画、游戏、广播、电影、
电视剧、电子书、有声读物等传统或新媒体形式出版、发行及传播。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版、发行及传播的方式产生的作品均为衍生作品,本协议项下签约作品的衍生作品形式为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形式。
3.8 衍生产品。逐浪可使用签约作品及衍生作品的本身和/或其组成元素(包括但不限于人物形象、情
节、名称及场景等),制作衍生产品(例如玩具、卡通形象、游戏等)。逐浪可以销售衍生产品,或使用衍生产品配合进行签约作品及衍生作品的推广。
3.9 推广成本。作为给予签约作者的收益和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浪将通过逐浪网站等资源对签约
作品进行推广,以提高签约作者和签约作品的知名度,使签约作者获得更好的市场收益和销售分成。逐浪推广资源可包括逐浪自有和/或逐浪合作的第三方互联网站、手机门户网站、电信运营商等推广平台和渠道,具体推广资源由逐浪根据签约作品质量和具体合作情况选择性提供。因逐浪的推广产生收益的,推广费用和渠道成本由双方根据约定承担。
3.10 维权。如果签约作品遭遇侵权,逐浪及签约作者之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司法等途径对侵权行为采
取维权行动。首先获悉侵权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均应对维权行动给予积极配合。针对维权所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合作费等收益,原则上由采取行动的一方获得70%,另一方获得30%。如有变更,双方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11 签约作者有权公开表明与逐浪的合作关系。逐浪有权在商业推广、品牌宣传、新闻稿件和披露文
件中表明与签约作者的合作关系,并有权在签约作品(包括衍生作品和衍生产品)的各类发表、发行载体以及宣传资料上标注逐浪标识(包含将来可能使用的标识或LOGO形式),并表明双方的合作关系。双方均应维护对方名誉和商誉,不得公开发表对对方不利的言论。 4 签约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4.1 签约作者应如约完成并提供签约作品。
4.2 如果逐浪与签约作者约定了收益分配方式,作者有权按照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签约作者应自行
承担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款。逐浪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依照国家规定履行。
4.3 签约作品在逐浪网站发表超过拾万字以后,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由逐浪编辑最后决定VIP章节的选
择。
4.4 签约作者保证其提供的各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附件填写的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
有变更,作者应及时书面通知逐浪。因签约作者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签约作者自行负责。 4.5 签约作者承诺并保证:
4.5.1 逐浪是签约作者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和合作范围内的独家合作伙伴。“独家合作”是指(i)签
约作者不得以实名、相同或相似的笔名与第三方合作;(ii)签约作品在逐浪网站进行原创发表,并且签约作者不得将签约作品通过除逐浪网站(包括逐浪提供的第三方网站)以外的任何其他途径发表。
4.5.2 签约作品系签约作者自主创作,签约作者对签约作品拥有完整、独立、合法、有效的知识产
权以及根据本协议对逐浪进行授权并展开合作所必须的一切合法权益。
4.5.3 签约作品在逐浪网站上线后,签约作者将保持一定的创作速度,保证签约作品以每月不少于
陆万字的速度更新。如果因作者自身原因影响更新速度,应提前通知逐浪。
4.5.4 签约作者知晓有头无尾的签约作品会给读者的阅读感受和逐浪的业务开展带来不良影响。因
此签约作者保证签约作品有完整结局。如果作者不能继续创作,应尽量在较短时间内对签约作品有一个尽量合理的结束。如果签约作者明确表示不再更新或不能完成,或者在未取得逐浪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签约作者停止更新超过二个月,逐浪有权选择以作者的名义或者以逐浪的名义完成签约作品,且作者无权对逐浪代为完成部分以任何方式(公开或非公开)提出异议。对于逐浪以签约作者名义代为完成的内容,签约作者享有署名权,除此之外的全部权利和权益均归逐浪所有。对于逐浪以逐浪名义完成的内容,逐浪享有署名权,全部权利和权益均归逐浪所有。签约作品中由逐浪代写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均归逐浪所有。
4.5.5 签约作者知晓并同意,逐浪为本协议下的合作投入并承担了大量推广资源和成本,如因作者
原因未能按时按量提供签约作品,将给逐浪带来严重损失。除非不可抗力原因或作者事先通知并获得逐浪书面同意,作者应对因其未按时按量提供签约作品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逐浪因此而受到的一切直接和/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4.5.6 签约作者保证签约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4.5.6.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荣誉和
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机密;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5.6.2 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权、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以及任何
诽谤、黄色、下流及猥亵的内容。
4.5.6.3 任何违反有关监管机关和/或电信运营商的规定的内容。
4.6 签约作者知晓并同意,在每部签约作品的合作期间内,未经逐浪事先书面同意,作者不得以其真
实姓名、签约作品中所属笔名及相同或相似的各种不同笔名、或其他任何称谓从事以下行为: 4.6.1 以与签约作品相同或相似的标题为己方及任何第三方创作作品,或将其作为除签约作品外的
任何作品及其任何章节的标题;
4.6.2 将签约作者在签约作品合作期间内创作的任何新作品交付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推广。
新作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小说、散文、剧本等《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针对上述新作品,逐浪有权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 5 逐浪的权利与义务
5.1 逐浪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独家、排他地使用签约作品。
5.2 逐浪对使用签约作品产生的除纸质图书之外的衍生作品和衍生产品的全部及其组成部分享有完整
独立的知识产权。逐浪有权自主使用除纸质图书之外的衍生作品或衍生产品,或向第三方分许可、转授权,或转让相关权利。
5.3 逐浪应及时足额的向签约作者支付其应得收益。如因逐浪未能自第三方获得收益,逐浪有权自收
到第三方支付的收益后再向作者支付其应得收益。
5.4 逐浪应维护作者名誉,并积极推广作者及其签约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利用逐浪自身丰富的网络资
源进行推广,以扩大作者或签约作品的知名度和/或为作者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5.5 为提高签约作者及签约作品知名度,逐浪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行使本协议项下
逐浪的权利,有权将本协议项下逐浪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许可或转授权给包括逐浪关联公司在内的第三方。
5.6 对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媒体及互联网站等)未经逐浪书面许可使用签约作品、衍生
作品或衍生产品的行为,逐浪可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出交涉、投诉、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6 收益分配
6.1 如果逐浪或其关联公司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签约作品并且产生收益,或者逐浪根据本协议
的约定向第三方进行转授权、分许可或权利转让,并自第三方获得收益,双方将按以下方式进行收益分成。
6.1.1 将签约作品以纸质图书的形式出版、发行所产生的纯收益,原则上按签约作者50%:逐浪50%
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有变更以双方另行签署的书面协议为准。
6.1.2 将签约作品制作成电子书在互联网和电信增值业务中发表和/或连载发布所产生的纯收益,
双方按补充协议一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6.1.3 按照6.1.1和6.1.2以外的方式使用签约作品产生的收益(如有),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约定分配方式。 7 保密条款
7.1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和因合作而从对方(“披露方”)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披
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应承担披露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但逐浪可根据需要将相关内容提供给逐浪的关联公司或电信运营商。
7.2 一旦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返还其保密信息或销毁所有该保密信息并向
披露方书面确认已完成销毁。
7.3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五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8 违约责任
8.1 如果签约作者违反独家合作或本协议第四章的约定,逐浪有权要求作者立即停止此类行为,并要
求作者赔偿因此给逐浪带来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赔偿金额应(i)不低于作者因该等违约行为所得报酬的10倍,或者(ii)每字0.3元×签约作品总字数的标准;或(iii)新作品总字数×0.3元/每字,以三者中较高数额为准。
8.2 如因签约作品内容本身产生争议、诉讼和处罚等任何纠纷,作者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逐浪因
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发生该等纠纷后,逐浪有权暂停向作者支付合作收益,并可直接从作者收益中扣除逐浪的经济损失,同时保留单方解约的权利。
8.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
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10)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在上述期间继续其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终止通知自到达违约方之日起生效),并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获得违约方的赔偿。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
行为、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第三方服务故障、网络平台及平台软件服务器崩溃、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9.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送通知,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
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十五(15)天内提供相关证明。
9.3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任何一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0 其他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可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非
经双方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效力做出确定、明示的补充或修改,逐浪及其关联公司通过本协议获得的对于签约作品、衍生作品和衍生产品的授权不受任何限制、约束或删减。 10.4 本协议是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权利及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
有同等约束力;基于人身特殊性不能继承的权利除外。
10.5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
为弃权,除非该方书面明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除非该方书面明示弃权。 10.6 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具执行力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0.7 本协议任何附件、补充协议的相关名词定义和解释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各章节及条款的标
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为解释本协议之用。
10.8 本协议以中文签订,一式三份,签约作者执一份,逐浪执二份,经双方签章后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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