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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
第五条 出租汽车发生一般擦挂小事故,按照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由事故双方自行协商,交管部门出具快速处理通知书,通知保险公司,责任驾驶员自行处理,事后应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
第六条 出租汽车发生较为严重的碰撞事故,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和保险公司,由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对事故处理有困难时,驾驶员应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由公司派安全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发生轻微伤人事故,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保险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伤者需到医院进行检查时,责任驾驶员应陪同前往,或提供帮助。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结果,驾驶员应对伤者进行赔付或垫付。驾驶员有困难时,公司应先期垫付。
第八条 出租汽车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责任驾驶员应保护现场,首先通知120急救中心抢救伤员并报告交警、保险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公司经理应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响应。
第九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一般及以上伤亡、火灾事故时,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和交通警察。公司经理应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响应,2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等)填写“出租汽车行业交通事故报表”
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帐”上做好登记。
第十条 发生火灾时,责任驾驶员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第十一条 对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公司经理应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排除事故隐患,在月度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时对事故进行通报。安全科应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帐”上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一般及以上伤亡、火灾事故,公司经理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查清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吸取教训,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经理应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并要求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吸取教训。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经理应组织对事故进行总结,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公司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科应收集事故处理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证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和公司给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成都市协力客运有限公司制定和解释,从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和汽车自燃救援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成都市交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切实提高道路运输企业对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结合道路运输各类事故的特点,公司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公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小组,下设事故施救组、伤员救治组、家属接待组、事故处理组、后勤保障组。
第三条 事故救援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实施和本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四条 事故施救组职责
负责公司突发安全事故的救援及处置工作,同时通知应急救援组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准确地实施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五条 伤员救治组职责
负责公司突发安全事故的伤员前期的医疗费垫付并与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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