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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章程
序 言
河北工程大学是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前身是2003年4月16日由原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含2002年4月5日并入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邯郸分部)、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邯郸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而成的河北工程学院,2006年2月14日更名为河北工程大学。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隶属于原煤炭工业部,起源于1952创办的开滦煤矿工业学校,后历经开滦建筑工程学校、唐山煤矿学校、河北峰峰煤矿学校、河北煤矿学院、河北矿业学院、河北煤炭建筑工程学院等办学时期,1996年更名为河北建筑科技学院。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邯郸分部原隶属于水利部,起源于1951年创办的水利部水利学校,后历经北京水利水电学院、河北水利水电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等办学时期,1990年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主体迁往郑州办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邯郸分部继续办学。
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起源于1951年创办的河北省卫生学校石家庄分校,后历经河北省石家庄医士学校、邯郸医学专科学校、邯郸地区卫生学校、河北新医大学邯郸分校、河北医学院邯郸分院等办学时期,1993年更名为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邯郸农业高等专科学校起源于1975年创办的河北农业大学邯郸分校,1993年更名为邯郸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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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河北工程大学(英文名称为Hebe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缩写HUE)。学校网址是: http://www.hebe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北省邯郸市光明南大街199号。学校设有主校区、中华南校区、丛台校区和洺关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北省教育厅主管,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的为国家和区域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主要职能,坚持人才兴校、质量立校、科研强校,努力建设工程特色鲜明的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为国家和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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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深厚科学理论基础和扎实工程技术基础、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俱强、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兼备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以及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工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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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留学生适用本章程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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